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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行政确认律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这样判((2020)青8601行初8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行政确认律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这样判((2020)青8601行初8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 案号:(2020)青8601行初8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西宁市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部门,具有负责其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某公司取材料的工作任务,某公司的办公地点,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某公司和青尚公司的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某公司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苏某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告、工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