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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诉其土地行政批准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行申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青海人诉其土地行政批准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行申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人诉其土地行政批准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行申9号
  •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世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主张,本案重点审查西宁市政府作出的【2013】3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湟中路东侧集体建设用地划拨给城东区联合村作为新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对外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及西宁市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世宏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