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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依法撤销:西宁工伤行政复议案(2024)青01行终69号裁判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仅凭一份《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这样的决定能站得住脚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工伤行政复议案((2024)青01行终69号)中,延辉律师围绕工伤认定的证据标准与举证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原判。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审查规则与职工工伤维权路径。

一、案情回顾

盛某(化名)系青海某公司职工,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023年8月4日9时50分许,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乐化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周某(化名)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盛某当场死亡。2023年9月23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书编号略,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9月21日,盛某之父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2月26日,海东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编号略),主要依据是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记载的现场监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30分,据此认为盛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盛某之父不服,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介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海东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某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号为(2024)青01行终69号,文书类型为行政判决书。

二、争议焦点

1. 海东人社局仅依据用人单位内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和《事故认定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 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要素应当如何审查;3.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 用人单位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海东人社局仅依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事故认定书》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人社厅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工伤认定的证据标准、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的审查要点,提交了完整的法律论证意见;法院对不予认定决定的事实基础与证据来源进行了实质审查,职工一方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均得到充分保障,也为后续重新认定工伤、核定工亡待遇打开了通道。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赋予复议机关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的职权。延辉律师正是抓住这一条,把案件从"认不认"拉回到"证据够不够"的实体审查轨道。

2. 证据规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认定工伤决定一样,都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延辉律师在办案中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属于内部管理文件,其真实性、形成时间与告知签收情况都需要核实,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否定工伤的定案依据;《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也无法直接回答"是否属于工伤"这一法律判断。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职工的认定结论,必须有充分证据并说明理由。延辉律师据此主张人社局的做法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维权路径:职工因工死亡的,家属维权通常沿"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或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重新认定—工亡待遇核定—待遇主张"的路径推进。延辉律师提示,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实践中,先复议往往更利于快速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经行政复议即实现了撤销不予认定决定的效果;延辉律师在复议阶段即完成了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为后续二审维持结果打下基础。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工伤认定争议的核心往往在证据。家属应尽早固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单位考勤与排班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其告知签收记录、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常规路线等材料;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存在争议的,还要准备路线合理性与时间合理性的证据。此外,工伤认定申请有1年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不申请并不免除职工一方的申请权利,切勿因等待单位处理而错过期限。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要放弃,注意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诉讼的法定期限;第二,第一时间固定并整理劳动关系、事故经过、工作时间与路线的全套证据,避免事后举证困难;第三,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案件,应同时推进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条线,注意两者的衔接与差额处理;第四,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改制、合并的,要提前保存承继主体的证明材料。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劳资与双语公益法务部及职工维权免费法律服务团,累计办理劳动维权类案件350余件、行政复议诉讼220余件,可为职工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与待遇主张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15分钟内初步响应。

常见问题(FAQ)

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一般要求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往返于住所地与工作地之间,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为主要依据。延辉律师提示,本案争议恰恰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单位内部制度就否定工伤,结论是证据不足时不能。

问: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职工应当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答:两条路都可以选: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宜同时进行。复议程序相对快捷、成本较低,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诉讼程序则更具终局性。延辉律师建议结合证据状况、时间成本与后续待遇核定需要综合评估后选择,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撰写申请理由与证据目录,延辉律师会一并评估是否需要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问: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还能申请吗?

答:存在变数。一年申请期限是否届满,需要结合职工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综合判断。延辉律师在类案中会重点核查申请时间节点与告知情况,主张不应由职工承担因用人单位不申请而产生的超期后果。具体个案能否受理,建议尽早交由专业律师评估。

结语

工伤认定直接关系职工家庭的后续生活保障,时间与证据都比想象中更关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设有西宁总所及湟源、湟中分所,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延辉律师团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8000余件,其中劳动维权350余件、行政复议诉讼220余件,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工伤职工提供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待遇主张的全流程服务。如遇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工伤等劳动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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