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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工伤行政复议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工伤行政复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行终6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工程监理。2016年8月4日9时50分许,盛兆斌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乐化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K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周国明驾驶的×××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盛兆斌当场死亡。2016年9月23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东交警队)出具乐公(交)认字【2016】第(账号已隐去)-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盛兆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盛兆斌之父盛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东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东人社不认字【2016】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乐都区瞿昙寺文物保护和文体旅游景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现场监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一12时,下午14时一18时30分。2016年9月23日海东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盛兆斌于……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海东人社局仅依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事故认定书》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人社厅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盛兆斌是否以上班为目的、事发地点是否从其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等相关事实以及盛兆斌是否为工伤均是海东人社局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过程中予以判断和解决的问题,故上诉人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