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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争议起诉超期会丧失诉权吗?青海高院行政登记案(2023)青行终24号起诉期限裁判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村集体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认为登记有问题,向法院起诉,为什么会被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挡在门外?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承办的行政登记案((2023)青行终24号)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围绕起诉期限作出裁定。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规则,以及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正确救济路径。

一、案情回顾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一份土地登记证书。上诉人店子村委会认为,涉案的乐集建(97)字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登记过程中存在问题,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使用证。案件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为(2023)青行终24号,文书类型为行政裁定书,案件类型为行政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查中并未直接进入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判断,而是先审查了一个更为前置的问题:上诉人提起诉讼时,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本案的裁判落点在起诉条件而非登记行为本身。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送达情况以及村集体知晓相关登记内容的时间节点等事实,逐项梳理证据并提交代理意见,力求让法院在完整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起诉期限问题。

二、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在二审审查阶段重点厘清了三个有先后顺序的问题:1. 上诉人店子村委会就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即村集体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3. 是否存在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属于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确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起算点予以明确,确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据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行终2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回店子村委会。

本案的裁判结果提醒我们,行政诉讼的时间门槛是刚性的。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起诉期限的起算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论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完整行使;延辉律师同时提示,程序结论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另行主张,受理费退回店子村委会,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村集体的程序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清晰划出了土地登记行政争议的程序边界,为村集体通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政确权等路径解决实体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延辉律师提示,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抗辩规则不同,不能寄希望于对方不提出异议。

2. 起算点的把握: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这一差别往往是案件的胜负手。延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送达回证、公告材料、村民会议记录、村委会收发文登记以及村集体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用以证明知晓时间晚于行政机关主张的时间;同时审查是否存在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耽误的期间,该期间依法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3. 实务要点:延辉律师在办理土地登记及行政登记类争议时,通常先做"期限倒推":从登记档案、审批材料与送达记录倒推行为人知晓的时点,再判断是否仍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如期限已经届满,则同步评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替代路径。土地登记行为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本案的登记编号显示相关登记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大,越早介入越有利。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村集体应当建立行政文书与土地权属档案的保管与登记制度,收到任何涉及集体土地的登记、审批、征收文书,都要记录收件日期并由专人归档;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登记行为有异议的,应尽快委托律师评估起诉期限与救济路径,不要因"事情年久"而拖延。若起诉期限确已届满,也不必放弃实体权利,土地权属争议仍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延辉律师会就此给出路径对比与成本预估。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收到任何行政决定或登记文书,第一时间记录收件日期、留存送达回证并由专人归档;第二,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登记行为有异议的,尽快委托律师做起诉期限与救济路径的可行性评估;第三,村集体应注意通过村民会议决议、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往来函件等方式,及时留下主张权利的证据;第四,土地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多条路径解决,程序选择直接影响结果,延辉律师会结合实际证据条件给出路径建议并协助完成档案与证据梳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与企业法律顾问部,累计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220余件,长期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征收补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15分钟内初步响应。

常见问题(FAQ)

问: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辉律师提示,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两者之差往往就是案件的成败所在。

问: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还有补救途径吗?

答:如超期是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例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无法起诉,被耽误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可以主张未超过期限。若确已丧失诉权,则应转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实体救济路径。延辉律师建议,先由律师对期限与路径作整体评估,再决定是否起诉、以何为被告。

问:村集体对土地登记行为有异议,应当怎么处理?

答:可分三步推进:一是核实登记档案与送达材料,确定知晓时间与是否仍在起诉期限内;二是判断争议性质,属于权属争议的,可申请行政调处或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登记行为违法的,可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同步固定历史用地、缴纳税费、村民会议决议等证据。延辉律师可提供上述环节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结语

土地是村集体最重要的资产,程序期限是守护这份资产的第一道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设有西宁总所及湟源、湟中分所,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延辉律师团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8000余件,其中行政复议诉讼220余件,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并长期服务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延辉律师熟悉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如遇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征收补偿等行政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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