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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明和通知费用为何难获支持?西宁票据追索案费用主张举证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除票面金额和利息外,还可以主张“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但这项主张能不能落地,取决于有没有真实支出凭证。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法院对汇票金额及利息予以支持,而原告主张的1万元费用未获支持。延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讲清这项费用的法律依据、举证门槛与企业应对方法。

一、案情回顾

原告某石油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一张可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万元,票据号码略。该汇票经连续多次背书转让,原告为最后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11297.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万元;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案号为(2025)宁01民初****号、(****)宁01民初****号,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本案审理中出现了两个层面的争点:一是程序层面,被告方提出案件与涉嫌票据欺诈的犯罪线索有牵连,主张应中止审理;二是实体层面,除票据款和利息外,那笔1万元的“拒绝证明和通知费用”能否一并获赔。延辉律师对程序争点作了充分论证,同时也把费用主张的证据要求向当事人作了明确提示,使案件主张的重心始终落在最有把握的部分。

二、争议焦点

1. 票据纠纷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是否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2. 原告的票据追索权是否成立、各被告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3. 原告主张的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万元应否支持,需要何种证据支撑。

三、裁判要旨

关于程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违法手段取得票据,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票据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故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关于实体问题,法院认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依法享有追索权,判决由被告某贸易公司等票据债务人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5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原告主张的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万元未获支持。延辉律师围绕争议焦点逐项举证、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当事人的票据款与利息这一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也就是说,这项费用本身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点不在“能不能主张”,而在“能不能证明”。延辉律师会在接案时即向当事人说明这一点,避免预期偏差。

2. 本案1万元费用未获支持的原因:该项费用属于实际支出型损失,法院审查时通常要求持票人提供付款凭证、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发票、邮寄回执等证据,并要说明该支出与拒绝证明的取得、通知书的发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若仅以估算或“打包主张”的方式提出,缺乏对应的支出凭证,即便票据款获支持,费用部分也容易落空。延辉律师会针对每一项费用分列清单、逐笔对应证据,把“打包主张”拆成“可验证的单项主张”。

3. 实务中的正确做法:第一,提示付款与拒付环节的系统记录、公证文书费用应单独留存票据;第二,向各前手发出的书面拒付通知及邮寄回执应编号归档,并与票据一一对应;第三,如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办理拒绝证明事宜,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取得正规发票;第四,起诉时在诉状中将票面金额、利息、各项费用分项列明,避免笼统请求。延辉律师团队在票据案件中会同步出具费用证据清单,由企业财务按清单归集。这一做法也有利于法院快速核验、提高支持概率。

4.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期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需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拒绝证明本身是追索权保全的关键文件,缺少它将直接影响追索权的行使,延辉律师建议企业在拒付后第一时间取得并妥善保管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票据被拒付后,建议当事人从三个角度准备:一是权利主线,优先固定票面金额与利息的证据,确保核心诉求不因细枝末节受影响;二是费用支线,对拒绝证明与通知相关的每一笔支出单独建档、保留凭证;三是程序并行,遇到刑事线索牵连时不必惊慌,票据纠纷与犯罪线索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长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客户,累计办理金融不良资产类案件750余件,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可提供票据权利审查、追索方案设计、诉前保全、诉讼与执行回款全流程服务,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常见问题(FAQ)

问: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法律上能否追索?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明确将“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列入追索范围。但该项费用需以实际发生并提供凭证为前提,延辉律师建议企业按费用清单逐笔归集证据。

问:为什么有的案件这项费用主张没有获法院支持?该怎么举证?

答:常见原因是无法提供付款凭证或发票,或者无法说明该支出与拒绝证明的取得、通知的发出之间的直接关联。举证时应提交委托合同、发票、邮寄回执、系统记录等成套材料,并按项目分列。延辉律师在票据案件中以“费用—凭证”一一对应的方式组织证据,尽量把可获支持的部分主张清楚。

问:票据被拒付后,通知前手的期限是多久?不通知会有什么后果?

答: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期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需对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拒付后立即由延辉律师协助起草并发出书面通知。

结语

票据案件的胜负往往藏在细节里:一份拒绝证明、一张邮寄回执、一笔费用的发票,都可能决定某一项诉请能否落地。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以“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体系办理票据与金融案件,一案双律师负责、全流程节点管控,为持票企业提供从拒付应对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服务。如遇票据追索、费用主张或金融纠纷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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