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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西宁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24)宁01民初****号、(****)宁01民初****号)中,一张1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各被告连续多次背书转让后被拒付。延辉律师采取“一并主张、连带追索”的策略,并成功应对对方提出的“先刑后民”抗辩,法院判令相关被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获得支持。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能否把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一起告上法庭?追索对象又该如何圈定?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票据连带责任的规则与实务打法。
本案系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4)宁01民初****号、(****)宁01民初****号,由青海省西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原告某石油公司(化名)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一张可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4年6月26日;该汇票已于2023年6月26日由某公司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号码等票面要素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该汇票可以转让,经各被告连续多次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时原告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不予承兑,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22595.8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共187天);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万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认为,其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后,可以依法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把“追索对象如何圈定”“诉讼请求如何排列”“对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辩”作为方案设计的三个起点。
1. 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2. 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
3. 追索对象是否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各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能否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二、原告能否行使追索权,其诉请应否予以支持。关于先刑后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违法手段取得票据,且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发生的是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煤炭公司、某公司、某公司、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某石油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20日起按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某石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证明、“先刑后民”抗辩不能成立、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三个焦点充分举证与论证,代理思路获得法庭采纳,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支持。
1. 法律依据: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没有先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追索金额的三项构成: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延辉律师指出,“连带+不按顺序”这两个关键词,正是本案可以把多个主体一并列为被告的法律基础,也是持票人实现债权的最大杠杆。
2. 实务要点:追索对象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准”越好。法律允许对全体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诉讼策略上需要精选。延辉律师在圈定被告时通常评估四项因素:一是各主体在票据链条中的身份与签章是否真实完整,能否据此锁定其票据责任;二是清偿能力与财产线索,注册资本、经营状态、涉诉情况、可查控财产都在评估范围内;三是送达与管辖的便利性,被告过于分散会显著拖长审理周期;四是保全的可行性,对有偿付能力的被告优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把判决兑现为回款。本案原告主张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一并追索,延辉律师据此把诉讼请求与责任主体一一对应,避免了主张笼统导致的举证空转。
3. 程序要点:正面破解“先刑后民”抗辩。票据纠纷中,被告常以“票据来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以此拖延时间。延辉律师的应对思路是回到规范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同时,持票人应当主动证明自己系合法持票人——提供背书连续的票据、真实交易背景或合理取得原因的凭证。本案中,延辉律师正是通过固定背书链条与取得原因的完整性,证明原告合法持票人的地位,使案件得以继续实体审理。
4. 风险提示:大额票据追索要“判得赢”,更要“执行得到”。延辉律师提示三个风险点:第一,拒付取证要及时,电子汇票被拒付后应第一时间下载退票理由书,并按《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逾期通知虽不影响追索权,但造成损失的需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六个月的追索权时效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票据尤其不能拖延;第三,判决只是起点,应当同步开展财产线索调查,在起诉时或判决前完成保全,避免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
延辉律师给企业持票人的建议:第一,收票前审查出票人、承兑人的信用状况与涉诉情况,通过类案检索了解其历史兑付表现,从源头降低收票风险;第二,建立票据台账,逐笔登记到期日、提示付款日与兑付状态,到期前设置提醒;第三,被拒付后立即向全体前手发出书面追索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保留票据原件与系统记录;第四,起诉时合理圈定被告范围,把有清偿能力的主体列为重点,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第五,把票据业务的法律审查嵌入财务流程,由律师审核背书连续性、交易背景与票据要素,避免因形式瑕疵丧失票据权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长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与本地实体企业,累计办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750余件,可为持票人提供票据权利诊断、追索对象评估、诉讼代理与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支持。
问:票据追索权可以同时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行使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延辉律师提醒,法律允许一并主张,但诉讼中仍建议结合清偿能力与财产线索精选被告,并同步做好财产保全。
问:我只是中间背书人,票据款不是我用的,能拒绝付款吗?
答:通常不能。票据法上的票据责任具有无因性与连带性,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签章,即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对抗善意持票人;清偿后可以依法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延辉律师提示,企业在票据上签章前务必评估被追索的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交易对手提供担保。
问:案件牵涉票据诈骗的刑事线索,民事追索会被中止审理吗?
答:一般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现与票据纠纷案件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将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中止审理。本案中,法院正是持这一观点。延辉律师建议持票人主动举证证明自己系合法持票人,把民事争议与刑事线索区分开来。
票据是企业经营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之一,也是最容易“看着有钱、追起来难”的资产。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以西宁总所加湟源分所、湟中分所的布局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设有金融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部、破产清算合规部等七大业务部门,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持票人提供票据追索、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如遇票据追索权纠纷,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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