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采购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卖方是不是只能被动等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这起西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案号(2024)宁01民初****号)中,延辉律师紧扣质量异议的除斥期间与违约金调整规则,有效回应了对方的抗辩,当事人关于货款的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货款追回的举证要点与三个必须盯住的时间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供货方某公司(化名)与采购方某公司(化名)就货物买卖达成合意,供货方按约定交付了货物,采购方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经多次催收仍未履行,供货方遂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采购方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采购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主张不应付款或者应当少付款。案件由西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4)宁01民初****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1.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2. 采购方以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能否成立,其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已超过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间;3.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以及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供货方已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采购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就质量抗辩而言,法院审查后认为,采购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法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其拒付货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就违约金而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依法作出调整。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供货方关于货款的核心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延辉律师围绕合同成立、交付事实、质量异议期间、时效中断等关键事实逐项举证、质证,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均得到充分保障。
1. 法律依据: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定义)、第六百二十一条(质量异议期间)、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三年诉讼时效)。延辉律师在代理中即以“交付义务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未获履行”这一基本线索搭建请求权基础,使主张清晰、层次分明,便于法院快速锁定审理重点。
2. 质量异议的除斥期间,是这类案件真正的胜负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延辉律师从“对方是否在期间内提出过异议”“有没有留下书面异议记录”两个问题入手,指出对方在收货后长期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实际使用货物,依法应当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该代理意见得到法庭重视。
3. 违约金并非“约定即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增加。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且主张调整的一方对损失大小负有举证责任。延辉律师在本案中既就对方提出的调整主张进行了有效抗辩,也就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固定了相应证据,避免违约金被过度调减,这一攻守结合的思路值得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借鉴。
4. 证据固定与时效管理,决定钱能不能要回来:货款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送货单的签收、对账单的书面确认、发票的开具与抵扣记录、微信与邮件往来、银行流水,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发送催款函、双方对账确认、对方部分付款等行为,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的效果。延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为当事人做一次“证据体检”,再决定是发函催告、申请支付令还是直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把时间成本与回款效率一并纳入方案设计。
第一,交易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标准、检验期限、付款节点、违约金与管辖法院,把风险挡在签约环节;第二,供货即留痕,送货单务必由对方有权签收人签字或者盖章,定期对账并取得书面确认,及时开具发票;第三,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时,及时要求其出具书面异议与检验依据,并保留货物原状与沟通记录;第四,货款被拖欠不要久拖不决,催款函与对账确认都能中断诉讼时效,必要时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收、诉讼保全、一审二审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团队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
问:货物交付后,买方一直不提质量问题,过多久就不能再拿质量说事?
答:分三种情形。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该期间内提出异议;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提出;无论如何,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性质,不因催告而中断,也不因双方继续协商而重新起算。买受人超过期间再提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延辉律师提醒出卖人务必把“对方是否在期间内提过异议”作为第一道防线。
问:货款拖欠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怎样才能中断?
答:一般为三年,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发送催款函、双方对账并书面确认、对方部分付款或者出具还款承诺,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三年的效果。建议采用可留痕的方式催款,例如书面函件、微信、电子邮件,并保留好送达凭证与聊天记录,避免日后只能口头主张“我催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可为当事人出具规范的催款函并固定送达证据。
问:没有书面合同,只有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追回货款吗?
答:可以。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货单及签收记录、微信或者邮件沟通记录、发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都可以用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以及货款数额。建议在起诉之前一并梳理、固定证据,必要时由延辉律师发函催告或者直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把“对方不认账”的风险降到最低。
货款是企业的现金流,拖一天就多一分风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三点布局,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延辉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从合同审查、发函催收、诉讼保全到一审二审与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如遇买卖合同货款拖欠、质量异议争议等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