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2019)宁01民初396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宁01民初396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26825元(以100万元为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9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1026825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得到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据号码为(身份证号已隐去)(账号已隐去),汇票到期日2019年5月23日,某商贸公司,某公司。该汇票于2018年5月23日某公司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可以转让。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为原告,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后,承兑人不予签收。原告认为其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后可以依法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票据权益,根据我国相关票据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二、原告能否行使追索权,其诉请应否予以支持。一、关于先刑后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违法手段取得票据,且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发生的是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二、关于原告行使追索权的问题。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公司、某煤炭公司于某石油公司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能否胜诉,关键在于票据背书链条的完整性与提示付款、拒付证明等程序要件是否齐备。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记录,固定了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证据,并准确选择出票人、承兑人及各前手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裁判结果。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持票人该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拒付证明,随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连带清偿。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选择管辖法院。
问: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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