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票据追索到底能主张哪些款项?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案号:(2026)宁01民初****号)中,法院判令付款方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并就"为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而支出的费用"的举证要求作出认定。本文由延辉律师拆解票面金额、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三类诉请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要求。
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某石油公司(化名,下称"持票人")经连续背书受让取得一张可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11月14日,由某银行予以承兑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未获付款,遂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绝证明,并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持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分为三类:第一类,判令被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第二类,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898.21元(以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2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2月31日,共计411天);第三类,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持票人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
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2026)宁01民初****号,文书类型为裁判文书。
案由标注: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裁判文书载明)。持票人与相关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为买卖关系、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但基础关系不影响本案案由的认定。为避免标题与案由不符,本文以裁判文书载明的案由为准,围绕票据追索权纠纷展开解读;案号、审理法院、判项等信息均逐字取自原文,未作改动。
1. 票据追索之诉的诉请范围究竟有多大,票面金额、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三类主张各自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2. 利息的计息基数、起算点与适用标准如何确定,才能经得起逐日核对;3. 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为何不能"当然支持",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获得法院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本案票据于2025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示付款并依法主张权利,其请求合法有据。
关于诉请金额,法院判令被告向持票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6年8月20日起按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明确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持票人主张的为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法院结合证据情况未予支持。
庭审中,延辉律师将三类诉请逐项拆解、逐项举证:就票面金额提交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记录,就利息提交了逐日测算表并明确了计息基数、起算日与分段标准,就实现债权费用提交了相应支出凭证。法院采纳了延辉律师关于利息起算日的主张,当事人的第一、二类诉请获得支持;对于未获支持的第三类诉请,延辉律师已结合裁判理由向当事人说明凭证补齐与另行主张的路径,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均得到充分保障。
1. 法律依据:票据追索的法定"诉请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这一条就是票据追索之诉的法定"诉请清单",三类主张缺一不可、各有依据;此外,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第六十八条明确了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则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延辉律师在起诉前会对照该条逐项检视,避免出现"诉请漏项"。需要提醒的是,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属于程序性安排,不属于上述追索金额。
2. 实务要点:利息这一类诉请,靠"三要素"站住脚:利息主张能否获支持,取决于基数、起算点、标准三个要素。基数是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如被追索人已部分清偿,应当逐笔冲减;起算点是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本案即以到期日的次日2025年11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6年12月31日共411天;标准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实务中法院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适用,直至实际清偿之日。延辉律师在办案中会制作逐日利息测算表,把每一天的计算依据、适用标准列明,既方便法官核对,也让当事人在和解谈判时有明确筹码——本案4898.21元利息的计算口径正是经得起逐日核对的。
3. 举证要点:实现债权费用为何要"单独打一仗":第三类诉请并非"提了就能支持",它以实际发生并有凭证为前提。实务中需要提交:取得拒绝证明所支出的费用凭据(如查询、公证、手续费等票据),发出通知所产生的邮寄、快递费用凭证及送达记录,以及上述支出与本案票据追索之间关联性的说明。本案该部分费用因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而未获支持,原因往往不在"该不该给",而在"拿不出凭证"。延辉律师由此提示持票人:票据被拒付当天起,就应当把每一笔与拒付、通知、证明相关的支出票据原件留存归档,不要等到起诉前才回头补。
4. 风险提示:诉请设计最容易犯的五个错误:第一,诉请漏项,只主张票面金额而不主张利息与费用,等于主动放弃法定权利;第二,金额算错、起算点写错,会给对方留下抗辩口子,也可能影响诉讼费的计算与判项表述;第三,利息与违约金重复主张且明显过高,容易触发对方的调减请求;第四,忽略时效对诉请对象的影响——对前手的追索权只有六个月,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诉请对象与金额必须一并核对;第五,忽略判决生效后的救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依法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辉律师建议持票人在起诉前完成两份清单。第一份是"诉请清单":票面金额、利息(基数+起算点+标准+暂计截止日)、实现债权费用,逐项写明依据与计算过程。第二份是"证据清单":票据及背书流转记录、提示付款记录、拒绝证明、通知前手的凭证、利息测算表、费用支出凭证,缺项提前补齐。两份清单做扎实,庭审效率与支持率都会明显提升。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金融法律事务部,长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客户,累计办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750余件,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延辉律师团队可为持票人提供票据审查、诉请设计、利息测算、追索诉讼、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24小时法律应急热线畅通。
问:票据追索之诉可以把票面金额、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起主张吗?
答:可以,而且应当一并主张。《票据法》第七十条明确了可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共三类: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三类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相同,但举证要求不同,建议在起诉状中分项列明金额与计算过程。延辉律师在起诉前会对照该条逐项检视,避免出现诉请漏项。
问:汇票被拒付后的利息从哪一天开始算?按什么标准算?
答:从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实务中,法院通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适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即以票据到期日的次日2025年11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6年12月31日共411天。持票人被部分清偿的,还要逐笔冲减计息基数,避免多算部分被对方抗辩。建议由延辉律师制作逐日利息测算表,把每一天的计算依据固定下来。
问:为取得拒绝证明、发出通知支出的费用,法院为什么常常不支持?
答:因为这类主张以"实际发生并有凭证"为前提,属于需要单独举证的费用。主张时应当提交取得拒绝证明所支出的费用凭据、发出通知的邮寄或快递凭证及送达记录,并说明支出与本案票据追索的关联性;仅凭口头陈述或者事后自制清单,通常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该部分费用即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延辉律师建议持票人从拒付之日起就把每一笔相关支出的票据原件留存归档,作为后续主张或另行救济的依据。
票据追索能不能"要足",取决于诉请范围算得清、金额构成算得准、证据留得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所,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三点布局,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您在青海遇到票据追索、票据纠纷、追索金额核算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我们将从票据审查、诉请设计到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为您提供全流程的专业支持。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