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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办?西宁中院(2023)青01民初87号案被告取证抗辩与撤诉结案实录|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3)青01民初87号)提示:被诉专利侵权并非只能被动挨打,被告若能在庭前把现有设计、设计特征比对与合法来源证据准备扎实,完全可能推动案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化解。本案中,延辉律师通过庭前证据展示与多轮专业沟通,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实现定分止争,未被认定侵权。

一、案情回顾

案由说明:本栏目原稿将本案标题概括为“损害赔偿纠纷”,而公开文书正文记载的真实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准确反映案件性质,本文按真实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展开解读,特此标注。

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01民初87号,文书类型为民事裁定书。原告为某科技公司(化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延辉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并同步完成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比对。在庭前证据展示与充分沟通之后,原告基于自身证据状况与诉讼风险评估,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延辉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代理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定分止争。

二、争议焦点

1. 被诉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2. 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如何举证;3. 被告方的取证与举证应如何组织方能形成优势;4. 原告申请撤诉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诉权处分。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化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准许原告某科技公司(化名)撤回起诉。

本案中,延辉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正是庭前扎实的证据准备与清晰的法律论证,促使原告在权衡自身证据状况与诉讼风险后,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当事人未被认定构成侵权,以较低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实现了定分止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延辉律师的专业价值在庭前阶段即已充分体现。(审判人员信息略)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现有设计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七十七条则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延辉律师提示,被诉侵权时首先要做的是把这几条规则与自身产品逐项对照。

2. 被告取证要点(本案核心):延辉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围绕五个方向组织被告方证据——第一,专利文件比对,调取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图片与简要说明,明确保护范围;第二,现有设计证据,检索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电商页面、展会资料、在先销售记录,并重点解决“公开时间”的可证明性问题,常用手段是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第三,设计特征比对表,区分功能性设计与装饰性设计,突出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第四,合法来源与经营规模证据,包括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销售台账,用于支撑合法来源抗辩与赔偿数额抗辩;第五,程序性证据,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准备越充分,谈判桌上的主动权越大。

3. 促和与撤诉:以证据为基础的谈判策略:延辉律师的实务经验是,专利案件的“促和”不是简单妥协,而是建立在证据优势基础上的方案设计。具体路径为:先完成证据体系搭建,形成清晰的不侵权或现有设计抗辩逻辑;再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与多轮沟通,让对方清楚看到诉讼风险;最后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以撤诉、和解等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本案即是这一路径的成功实践——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则以较低成本脱离了诉讼,实现了双赢式的定分止争。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青海本地企业,被诉专利侵权后务必注意四点:第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十五日)提交答辩状,切勿因“不理它”而丧失程序权利;第二,不得销毁、转移被诉产品及销售记录,否则可能构成举证妨碍并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以整体视觉效果为准,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判断规则不同,不宜凭直觉自行下结论;第四,应同步评估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可行性与时间安排,形成“抗辩+无效”的组合策略。是否侵权、如何应对,建议在应诉期开始时即由专业律师介入评估。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建议按四步应对:第一,立即固定被诉产品、进货凭证与销售记录,不要销毁或转移;第二,委托专业律师完成权利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与被诉产品的技术比对,判断抗辩空间;第三,并行推进现有设计证据检索与无效宣告可行性评估;第四,在答辩与举证期限内规范提交材料,并通过庭前沟通争取最有利的化解方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可为被告企业提供侵权比对、现有设计检索、证据固定、无效宣告与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15分钟内初步响应。

常见问题(FAQ)

问:被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告最有效的抗辩是什么?

答:实务中最常用且效果直接的是现有设计抗辩——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即不构成侵权。此外还可主张被诉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差异、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涉案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等。延辉律师建议在应诉期开始时就同步启动证据检索与无效宣告评估。

问: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怎么固定才有效?

答:核心是让“公开时间”可被证明。常见做法包括:对公开网页做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调取带有明确公开日期的出版物、展会资料;整理申请日前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快递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第三方平台数据。延辉律师会围绕时间点与公开性组织完整证据链,而不是简单堆砌材料。

问:原告撤诉后还会再起诉吗,被告要不要赔钱?

答:撤诉结案并未终局否定原告的实体权利,理论上仍可另行起诉,但要重新立案并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与举证风险;本案中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被告未被认定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延辉律师提示,在撤诉或和解方案中应就把是否继续主张、费用承担等事项约定清楚,避免再次涉诉。

结语

知识产权诉讼的本质是证据与专业的较量,被告方在庭前的每一次扎实准备,都可能改变案件走向。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地,设有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企业法律顾问部等七大业务部门,累计承办各类案件8000余件,可为被诉企业提供侵权比对、现有设计检索、证据固定、无效宣告、应诉答辩与和解谈判的全流程服务。如遇专利侵权纠纷,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名称均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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