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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有哪些抗辩事由?西宁(2024)青01民初148号案抗辩路径解析|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被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告有哪些抗辩事由可以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初148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围绕现有设计抗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等事由组织证据与论证,最终促成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被告未被认定侵权。本文逐项讲清这些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与举证要求。

一、案情回顾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青01民初148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延辉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围绕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是否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等焦点组织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原告某科技公司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本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二、争议焦点

1. 被诉侵权方可以主张哪些法定抗辩事由;2. 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对象、举证要求与法律后果如何;3.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与合法来源抗辩有什么区别;4. 抗辩成立后是否仍需停止销售或使用。

三、裁判要旨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文书类型为民事裁定书,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未被认定侵权,延辉律师围绕抗辩事由与比对标准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司法实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抗辩事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决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的,同样不构成侵权;符合合法来源要件的销售者、使用者,虽仍构成侵权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为行政审批需要而制造或进口药品与医疗器械;《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延辉律师在办案中会先按这三条规范逐项排查可用抗辩,再确定举证重点。

2. 抗辩事由逐项适用(实务要点):其一,现有设计抗辩。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而不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只要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设计,即不构成侵权;证据需要固定在先公开的时间,例如出版物、展会资料、销售记录、电商页面与网页公证。其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属于专利权用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属于先用权。其三,合法来源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延辉律师会结合当事人的经营链条判断哪一项抗辩最有把握,并据此安排举证顺序,把有限的举证期限用在最有利的事由上。

3. 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要件与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合法来源抗辩作了细化,需要同时满足客观与主观两个要件:客观上产品通过合法销售渠道、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即来源明确、来源合法;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侵权。举证上,客观要件的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若能证明其遵从正常市场交易规则、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可推定无主观过错,此时由权利人举证反驳。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合法来源抗辩只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并不改变行为的侵权性质,销售者仍应停止销售;但使用者举证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的主张,通常不予支持。延辉律师会据此为当事人设计"停止销售+免赔"的最优方案。

4. 风险提示:第一,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仅提供无时间戳的网络截图往往不被采信,建议通过公证保全固定;第二,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主体是销售者、使用者,若行为人实际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委托加工,可能被认定为制造者,无法适用该抗辩;第三,抗辩事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交证据,逾期举证可能不被采纳;第四,抗辩成立可能仍需承担停止侵害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安排应提前做好替代方案。延辉律师会在接案初期完成抗辩路径排序,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最有把握的事由上。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被诉专利侵权后,延辉律师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第一,核查涉案专利文本与简要说明,先判断被诉设计是否真的落入保护范围,这一步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争议;第二,梳理是否存在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设计资料,并尽快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第三,核查交易链条,保存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供货方资质等合法来源证据;第四,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权用尽、先用权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第五,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及时书面回应并留存处置记录,避免被认定为主观明知。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与企业法律顾问部承办知识产权类纠纷,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可提供抗辩路径评估、证据固定与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服务,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24小时法律应急热线随时响应。

常见问题(FAQ)

问:被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以用"现有设计"抗辩吗?

答:可以。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抗辩的比对对象是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不需要先去否定专利本身。难点在于证明公开时间,延辉律师建议通过公证保全、出版物原件、展会资料等方式固定证据。

问: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还需要赔偿吗?

答: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应当停止销售;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仍可能被判决承担。此外,使用者能够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对于停止使用的主张通常不予支持。延辉律师会结合当事人的经营链条,判断是走合法来源抗辩还是现有设计抗辩更有利。

问:专利权用尽和先用权分别指什么?

答: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两者都不构成侵权,但适用条件与举证重点不同,延辉律师会结合经营事实判断哪一项抗辩更有把握。

结语

抗辩事由的选择与举证质量,直接决定被诉方的责任范围。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总所,并在湟源、湟中设立分所,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以"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抗辩路径评估、证据固定、诉讼代理与合规整改的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节点,确保每一步抗辩都有证据支撑。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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