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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民特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民特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民特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系被申请人刘某乙母亲。被申请人刘某乙与其代理人赵西玲于198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8月7日育一女刘明蓉。2016年2月27日起,被申请人刘某乙因脑出血等症多次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住院治疗。经申请人胡某申请,本院委托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所出具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乙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再查,刘某乙的女儿刘明蓉对认定刘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异议,但不同意胡某担任刘某乙的监护人,认为胡某年纪已大,没有照顾好刘某乙的能力;其本人现已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照顾刘某乙的能力,愿意担任刘某乙的监护人。刘某乙的妹妹、案外人刘红及刘萍,对认定刘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异议及胡某担任刘某乙的监护人均无异议。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胡某请求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刘某乙的监护人,现刘某乙配偶赵西玲、女儿刘明蓉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依据(实行)》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刘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强亚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敏琴附: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