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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物权确认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63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物权确认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63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63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虽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是否属共有房屋及房屋共有人的范围不是一般人能知晓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乙应当就其主张的李某甲、李桂英是涉案房屋共有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诉讼中,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乙一方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李某甲、李桂英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兰州铁路局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复印件的内容不足以证明李某甲、李桂英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故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乙所持涉案房屋共有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审遗漏利害关系人李某甲、李桂英,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原审诉讼中,张……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泰宁花园康园2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归张某甲所有;二、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