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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证据如何认定?青海高院地役权纠纷案举证要点与证据审查规则|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二审能不能翻盘,往往不取决于"谁更有理",而取决于手里的证据能不能被法院采信。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地役权纠纷案((2037)青民终57号)中,延辉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与举证责任分配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二审依法改判,为村集体争取到淹没区补偿款61.56万元及利息111692元。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二审证据审查规则与地役权纠纷的举证要点。

一、案情回顾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的地役权纠纷,争议双方为同德县巴沟乡卡力岗村村民委员会与同德县巴沟乡直德村村民委员会。直德村划分为上直德村和下直德村,本案所涉为上直德村在卡力岗村草场修建人畜引水管道。二审经审理查明,2023年,案外人多某(化名)承包了直德村部分土地并与该村共同进行开发,后双方约定如承包土地被征用,由多某补偿该村57户、每户9万元,共计513万元土地补偿款。因管道通行、引水与涉案地区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双方成讼。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项梳理双方争议的事实脉络与在手证据材料,明确了二审举证的重点方向。

一审由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36)青25民初2号,判决驳回卡力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直德村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卡力岗村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二审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37)青民终57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

二、争议焦点

1. 二审中一方提交的复印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2. 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时,其证明力应当如何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3. 人民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查取得的书证,经双方质证无异议后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 案涉淹没区补偿款的权利归属与给付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卡力岗村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对该份证据不予分析认定。第二,卡力岗村提交的第二份证据与直德村提交的一份证据,双方对其真实性均认可,其证明力综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认定。第三,为查明案涉第一笔补偿款发放的时间及金额,二审法院依职权向同德县移民安置局调查取证,该局出具《证明》,卡力岗村、直德村对该书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二审判决:一、维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36)青25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同德县巴沟乡直德村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二、撤销该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同德县巴沟乡卡力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三、同德县巴沟乡直德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德县巴沟乡卡力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淹没区补偿款61.56万元及利息111692元。延辉律师围绕证据形式要件、证明力评价与举证责任分配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二审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均得到充分保障。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延辉律师先从权利基础入手:地役权的设立与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等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证据规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 二审证据审查要点:二审改判的关键,往往在证据的"入口审查"。本案中,卡力岗村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因系复印件且与争议事实无关,直接被排除在分析认定之外,这说明"证据多"不等于"证据有用"。同时要注意,对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并不等于法院必然采纳——真实性只是证据三性之一,证明力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延辉律师在二审中把有限的举证精力集中在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能够相互印证的关键证据上,避免了无效举证分散争点。

3.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法院调查取证:补偿款何时发放、发放多少,这类证据通常保存在行政机关,当事人自行调取难度大。延辉律师在本案中主张并推动关键事实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方式查清:二审法院向同德县移民安置局调查案涉第一笔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及金额,该局出具《证明》并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最终成为认定补偿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这一做法提示当事人,遇到"证据在别人手里"的困境,不要被动等待,应主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签发调查令。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在办案中反复提示:草场通行、引水、道路使用等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务必签订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利用范围、期限、对价与补偿方式,并尽可能办理地役权登记,否则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补偿款分配涉及的户数、金额、发放凭证、村民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应当由村集体妥善归档,只保留复印件会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此外,一审判决不利并不等于终局,二审仍有通过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纠正裁判的空间,但二审新证据的提交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此类纠纷的关键证据往往集中在行政机关与村集体手中,延辉律师会先梳理权属来源材料与补偿款发放凭证,判断二审的举证重点与改判空间,再确定诉讼策略。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涉及草场、管道、通行、引水等土地利用,务必签订书面地役权合同并尽量办理登记,把"人情约定"变成"法律权利";第二,补偿款分配方案、领款凭证、村民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要专人保管,避免只留存复印件;第三,关键证据由行政机关、对方当事人掌握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调查令;第四,收到不利的一审判决先别急着下结论,二审重点在于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复核全案证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为村集体、农牧民提供地役权、相邻关系、土地与补偿款分配纠纷的一二审全流程代理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二审提交的复印件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答:复印件并非当然无效,但《民事诉讼法》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若对方不认可真实性、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常难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卡力岗村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即因系复印件且与争议事实无关而未获认定。延辉律师在二审举证时,会逐份核对材料能否提交原件、能否与本案争议事实建立关联,避免无效举证。实务中应尽可能提交原件,或申请法院调取原件、申请对书证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

问:双方都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就一定会采纳吗?

答:不一定。真实性只是证据"三性"之一,法院还要审查合法性、关联性并评价证明力。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免除了对方对该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负担,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它究竟能证明到什么程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法院正是"综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认定",而不是直接照单全收。

问:关键证据在政府部门或对方手里,自己拿不到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延辉律师在本案二审中即主张并推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二审法院向同德县移民安置局调查了第一笔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与金额,该局出具的《证明》经双方质证后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结语

地役权纠纷多发生在草场通行、人畜引水、道路使用等生产生活场景中,牵涉村集体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证据一旦缺失往往难以事后补正。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业务辐射海南、海东、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设有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等七大业务部门,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延辉律师团队在土地、草场与补偿款分配类纠纷中积累了成熟的举证与庭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梳理、一审代理、二审改判、再审申请与执行的全流程服务。如遇地役权、相邻关系或补偿款分配纠纷,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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