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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邻村为饮水工程要从本村草场铺设管道、设置取水口,地役权怎么设立、补偿怎么约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地役权纠纷案中,延辉律师围绕调解裁决书的形成过程、引水设施现状与补偿款落实等关键事实梳理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推动争议回归实体审理,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完整保障。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乡村引水通行的合法路径与救济要点。
本案系一起地役权纠纷。直德村为实施人畜饮水项目,需要从卡力岗村位于大峻卡处的草场修建人畜饮水管道并设置引水口,双方就供役与需役安排、补偿标准及后续管护发生争议。此前,在巴沟乡党委、乡政府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关于引水管道争议及补偿款分配的调解裁决书,约定引水口周边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项目工程、卡力岗村不得随意破坏引水口水库和管道等设施,同时约定以补偿款分配比例的安排,换取在相关区域不再主张牧道、饮水道。该调解裁决书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安排,也是延辉律师后续开展代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因履行与理解分歧,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本案案由为地役权纠纷,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6)青民终34号,一审案号为(2025)青25民初10号,文书类型为民事裁定书。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调解裁决书的形成过程、引水设施现状与补偿款支付情况,围绕地役权的设立依据与补偿对价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案件回归实体审理,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审判人员信息略)
延辉律师在梳理调解裁决书与引水设施现状后,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以下三个核心问题:1. 直德村为乡村人畜饮水工程从卡力岗村草场修建引水管道并设置引水口,是否已依法设立地役权;2. 乡党委、乡政府主持下达成的调解裁决书,对施工范围、设施保护义务与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具有何种效力与约束力;3. 供役地一方的容忍与管护义务、需役地一方的引水与通行界限应当如何划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役权可以依书面合同设立,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以及历史形成的通行、引水等利用事实确定;本案中,直德村为满足人畜饮水这一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经乡党委、乡政府主持调解形成调解裁决书,明确约定了引水口施工范围、设施保护义务以及补偿款分配比例,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延辉律师在代理中重点论证了调解裁决书的性质与效力边界,为法院认定各方权利义务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审程序中,延辉律师围绕调解裁决书的效力与性质、供役与需役范围的界定、补偿对价是否实际落实等关键问题提交了完整的法律论证意见,并就引水设施的现状与管护责任逐项举证质证,当事人的答辩权与举证权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权利实现完整。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案件回归实体审理,为查明引水通行范围与补偿对价等核心事实、依法保障村集体与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为后续实体裁判奠定了扎实基础。
1. 法律依据:延辉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此外,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确立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以及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的必要便利义务。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实务要点):延辉律师认为,相邻关系是法律为方便相邻不动产利用而设定的最低限度容忍义务,通常在必要限度内无需支付对价;地役权则依合同约定设立,利用范围、方式、期限与补偿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凡是超出相邻关系必要限度、长期固定占用他人土地修建管道、道路、架设管线的,都应当通过设立地役权并支付对价来解决。本案中的引水管道长期占用草场并设置固定引水口,已明显超出一般相邻容忍范围,以书面地役权合同或经政府主持的调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办法。
3. 维权路径:延辉律师建议,涉及乡村引水、通行、管线穿越等争议,宜按「协商—乡镇政府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的顺序推进。协商阶段就应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四至范围、施工方式、补偿标准、管护责任与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协商不成的,可提起地役权纠纷之诉,请求确认地役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案经乡党委、乡政府主持调解并形成调解裁决书,正是把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矛盾的争议前置化解的有效做法。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在办案中总结了五点提示:第一,仅凭口头允许多年通行、引水,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难以证明,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或形成调解文书;第二,地役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属发生流转时容易生变,建议协议签订后及时申请登记;第三,需役地一方应当按约定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超范围施工、擅自扩大引水口或改变管线走向,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责任;第四,涉及村集体草场、林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避免因民主程序缺失导致协议效力被否定;第五,补偿款分配应当公开透明并留存发放凭证,防止引发新的内部争议。
第一,乡村饮水、通行等工程动工前,先与供役地权利人协商并签订书面地役权协议,明确范围、期限、补偿与管护责任;第二,协议签订后及时申请地役权登记,增强对抗效力;第三,施工与管护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支付凭证与会议记录,为日后主张权利留下依据;第四,发生争议先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延辉律师会同步评估调解方案的履行保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必要时再通过诉讼确认权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与民商事诉讼法务部,长期服务州县乡村一线,累计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提供地役权设立方案、调解协商、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
问:村与村之间引水、通行,一定要签地役权合同吗?
答:建议签订。相邻用水、排水在必要限度内属于相邻关系,对方负有容忍义务;但如果需要长期、固定占用他人土地修建管道、道路或设施,已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限度,应当通过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利用范围、方式、期限和补偿。否则一旦土地权属流转或村干部人员更替,极易产生争议。协议条款如何设计才能既满足引水需要又约束到位,延辉律师会结合实地情况逐条把关。
问:地役权不办理登记有什么影响?
答:影响较大。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供役地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后,未登记的地役权可能无法向该第三人主张。长期使用他人土地修建引水、通行设施的,强烈建议及时办理地役权登记。登记材料准备与办理流程,延辉律师可协助全程跟进。
问:经乡政府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吗?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有效。经乡党委、乡政府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各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形成民事调解书的,还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乡党委、乡政府主持达成的调解裁决书即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延辉律师在处理此类约定时,会重点把握补偿对价与设施管护责任的对等,避免约定落空。
乡村饮水、通行等基础设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从个案争议演变为群体矛盾。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总所并设有湟源、湟中分所,业务辐射海南、海东、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延辉律师团队为村集体、乡镇政府与当事人提供地役权设立、相邻关系处理、调解协商与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如遇地役权、相邻关系等土地利用争议,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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