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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息30%,法院为何只按24%支持?青海西宁民间借贷二审改判:约定利率的司法调整规则|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约定年息30%,法院为何只按24%支持?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解读的这起青海西宁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中,法院明确约定利率超过司法保护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按年利率24%重新核算利息、变更一审判决确定的还款金额。约定高息不等于能全额拿到,这是每个出借人都应当了解的规则。

一、案情回顾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6)青01民终338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一审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青0102民初***号。当事人为索某(化名)与年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二审中,双方对借款、还款的数额及时间均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已还款数额以及利息与本金如何计算的问题。经查,索某与年某的借款协议载明借款400000元,借款时间为一年,利息为每10000元每月250元,半年付一次即60000元,按双方约定折算年利率为30%。

延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借款协议的约定内容、实际还款节点与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逐笔核算,并就“约定利率超出司法保护标准的部分应如何处理”形成书面代理意见提交法庭,为二审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提供了专业支撑。

二、争议焦点

1. 借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0%,是否全部受到法律保护;2. 已还款项应当先冲抵利息还是本金,剩余本息如何核算;3. 二审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变更”的处理,体现了怎样的裁判规则。延辉律师指出,其中第一项是本案最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争点。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索某与年某对借款、还款的数额及时间没有异议,争议集中在已还款数额及利息与本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约定利率标准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超过了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超过部分的利率不予支持,故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索某于本判决书送达后60日内向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16715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裁判援引的年利率24%标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前的司法保护口径。延辉律师提示:2020年8月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已将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办理案件时应当以合同成立时点所适用的规则为准,准确把握新旧规则的衔接,避免简单套用旧口径。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定义,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具体规定。延辉律师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规则经历了从“24%与36%双线”到“一年期LPR四倍”的演变,办案时第一步就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与所适用的规则版本。

2. 实务要点:本案的约定方式非常典型——“每10000元每月250元”(折算月息2.5%、年利率30%),出借人往往只关注“每月能收多少”,忽略了年化口径与法定上限之间的距离。延辉律师提醒三点:一是协议中应直接写明年化利率,避免“月息”“日息”表述造成的认知偏差;二是利息支付方式(半年付一次60000元)会影响本息核算顺序;三是已还款项在没有特别约定时,一般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每一笔还款的时间点都会直接影响最终余额。二审“维持一审第二项、变更还款数额”的处理,也说明二审可以作部分维持、部分变更。

3. 维权路径:出借人主张利息,应准备借款协议、付息凭证、还款流水等完整证据,并自行核算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金额;借款人对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依具体情况主张冲抵本金或返还。延辉律师团队在类案中常采用“表格式本息核算表”提交法庭,把每一笔还款的冲抵顺序、剩余本金与利息逐项列明,便于法院直接采信。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仍有异议的,还可依法申请再审,延辉律师可协助审查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事实认定问题。

4. 风险提示:约定利率过高,超出部分不受保护,还可能被认定为高利放贷;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变相提高利率的做法同样面临被调整的风险。延辉律师建议,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先由专业律师审核利率条款与还款安排,避免出现“约定无效、主张落空”的局面。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遇到民间借贷利率争议,建议:第一,先确定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据此判断适用的利率保护上限;第二,整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付息与还款流水,制作本息核算表;第三,对已进入二审甚至已经生效的案件,评估是否存在本息计算错误、利率适用不当等可救济情形。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在借贷本息核算、利率争议与二审改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类案经验,可提供案件评估、代理意见撰写与全流程诉讼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借款约定的利息太高,超过部分还能要回来吗?

答:不能。约定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约定年利率30%,法院按年利率24%核算利息。按现行司法解释,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延辉律师提醒应以合同成立时点的规则为准。

问:还的钱是先抵利息还是先抵本金?

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一般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因此每一笔还款的时间点都会影响最终剩余本息金额。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正是已还款数额及利息与本金的计算方式。延辉律师建议还款时以书面方式明确冲抵顺序并留存凭证。

问: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第二项、变更还款数额”是什么意思?

答:说明二审对一审判决作部分维持、部分变更:一审判决中不存在错误的部分继续有效,本息计算有出入的部分由二审依法改判。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仍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延辉律师可协助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事实认定问题。

结语

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处于不断演进之中,从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标准,到现行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规则变化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回款。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在西宁总所之外设有湟源分所、湟中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延辉律师团队可为借贷双方提供利率合规审查、本息核算、一审二审代理与再审申请的全流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规则框架内实现权益最大化。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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