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被告已还部分借款,剩下的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2023)青****民初862号)的准许撤诉裁定,讲清部分履行后的撤诉策略、再诉权保留与诉讼费减半规则。本案中,原告以各被告已支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拟友好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认定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8元并予以免交。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民初862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本案的看点在于: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剩余款项双方希望协商解决,此时原告可以怎样“体面退出”诉讼,又不丢掉剩余债权。
原告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各被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各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借款,并就剩余借款的还款安排与原告进行沟通,双方拟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延辉律师团队对案件作了整体评估:继续诉讼的结果虽可预期,但周期较长、执行成本不低;若在已收回部分款项的基础上先行协商,既能缩短回款周期,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后续的关系。
基于专业判断,延辉律师建议当事人依法行使程序处分权,以“各被告已支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拟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着手把剩余款项的还款安排落实为书面文件。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
1. 被告已部分履行、双方拟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原告能否撤回起诉;2. 撤回起诉是否导致债权消灭,剩余借款能否再次起诉;3. 撤诉后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各被告已支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欲与各被告友好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8元,予以免交。
延辉律师解读这份裁定的价值: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允许当事人在债权已部分实现后选择成本更低的解纷方式;二是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诉讼费减免的司法关怀。需要强调的是,撤诉只解决程序问题,剩余债权并不因此消灭,当事人仍可凭书面还款协议另行主张。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办法同时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规定了缓交、减交、免交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2. 实务要点:被告部分履行后,原告通常有三种策略可选——继续诉讼,适用于对方履约意愿弱、有转移财产迹象的情形;撤回起诉后协商,适用于对方已实际履行部分、有继续履行意愿的情形,本案即属此类;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适用于双方分歧不大、希望取得可强制执行力文书的情形。延辉律师特别提示:撤诉与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撤诉后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本身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若担心对方再次违约,申请出具调解书往往比单纯撤诉更有保障。
3. 维权路径:撤诉不等于放弃。延辉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申请撤诉的同时做好三件事:第一,与对方签订书面还款协议,明确剩余本金、利息、还款时间与违约责任;第二,争取对方先行支付一笔款项或提供担保,增强协议的约束力;第三,完整保留催收与协商记录,确保诉讼时效不因程序终结而失去中断证据。一旦对方未按协议履行,可凭还款协议再次起诉,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4. 风险提示:一是撤诉后债权并不消灭,但若长期不主张、又无时效中断证据,仍可能面临时效届满的风险;二是私下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方再次违约时需重新诉讼;三是撤诉后重新起诉需再次交纳案件受理费;四是部分履行不等于债务免除,也不等于放弃剩余债权。延辉律师提醒,对“先还一部分换取撤诉、之后不了了之”的情形要保持警惕,务必把剩余款项的还款安排写成书面文件并由对方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关于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相关规定。
问:被告已经还了一部分钱,我可以撤回起诉后再协商剩余借款吗?
答:可以。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延辉律师建议,撤诉的同时与对方签订书面还款协议,明确剩余本金、利息与还款期限,避免“撤了诉、剩余款项也没了下文”。
问:撤回起诉后,之前交的诉讼费能退吗?
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多交部分退回。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元,法院减半收取2278元并予以免交。延辉律师提示,撤诉后再诉需重新交纳受理费,因此撤诉前应综合评估时间与费用成本。
问:撤诉后自行和解与法院调解有什么区别?哪个更有保障?
答:以调解方式结案会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撤诉后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违约需另行起诉。延辉律师建议,若对对方履约能力存疑,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第一,被告开始部分履行时,先判断其履行意愿与偿付能力,再决定是继续诉讼、申请调解还是撤回起诉;第二,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把剩余款项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落到书面上,口头承诺在诉讼中价值有限;第三,撤诉前同步确认诉讼时效状态,保留催收函、微信催告、通话录音等时效中断证据;第四,对可能转移财产的被告,撤诉与保全应当统筹考虑,必要时先保全后撤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履行能力评估、和解协议起草、调解与撤诉方案设计、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诉讼不是唯一出路,撤回起诉也不是终点。对已经收回部分款项的债权人而言,选对退出方式,往往比一味把官司打到底更能实现权益。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地,设有湟源分所与湟中分所。延辉律师团队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与全流程节点管控,可为当事人提供和解谈判、调解代理、撤诉与再诉衔接、执行跟进的连贯服务。遇到借款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