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0)青01民终183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83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边远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陶某乙欠款的数额如何认定?2.陶某乙已还款数额及应否从欠款中扣减?关于陶某乙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王某、陈某主张陶某乙偿还欠款676000元,一审中陶某乙对王某、陈某主张的欠款中的143400元不予认可,二审审理中,陶某乙对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33400元予以认可,故对其借款33400元的事实及数额应予确认。王某对其提交证据证明的2019年8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A樊星轮胎10000元认为和陶某乙没有关系,二审中表示不再主张,此款不应认定为双方的借款。陶某乙对王某、陈某主张的2019年3月11日出借100000元现金的事实不予认可。王某、陈某在一审提交了一张陶某乙手持借条的照片打印件和邮政储蓄逻辑集中……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为:陶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陈某欠款626000元。陶某甲对陶某乙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边远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