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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合伙”、说“没收到钱”,能推翻借条吗?湟中(2030)青****民初****号民间借贷案举证责任裁判要点|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口头说合伙、说没收到钱,能推翻借条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30)青****民初****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说明:仅有口头抗辩而无证据印证的,抗辩不能成立,举证不能的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案情回顾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为(2030)青****民初****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某(化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54780.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2000元。

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垫资需要,先后从其处借款合计250000元,其中转账160000元、以信用卡透支汇款50000元、现金给付40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一直不予还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出具借条后仍未还款,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马某(化名)对原告的转款性质及出具借条的用途提出抗辩:一是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相关款项系投资款,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主张出具借条系其他用途,且其并未收到借条中载明的款项。原告则提交了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在本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代理服务,围绕借条的证明力、款项交付事实与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论证,把每一项抗辩都拉回到证据层面逐一回应;针对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延辉律师从证据形式与证明力两个层面组织质证意见。

二、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以下三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

2. 被告关于“双方系合伙关系、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能否成立;

3. 被告关于“出具借条系其他用途、未收到款项”的抗辩应由谁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是什么。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依其诉求出具了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被告当庭对原告的转款性质及出具借条用途提出抗辩:针对其“转款性质系投资款”的抗辩,被告仅提供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其从被告处听说原、被告系合伙关系,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明效力无法认定,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针对被告提出的“出具借条系其他用途、且其并未收到借条中款项”的抗辩,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160000元,给付利息1288.8元、保险费1000元,合计162288.8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紧扣借条的证明力与款项交付事实,围绕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借贷关系、认定举证不利后果的归属提供了专业支撑,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对借款本金及可予支持的利息、保险费依法作出认定。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定义,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实务要点:延辉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类抗辩的证明力差异。第一类抗辩是“合伙关系、款项为投资款”,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该证言只能证明证人“听说”双方是合伙,属于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印证时证明效力无法认定;第二类抗辩是“出具借条系其他用途、未收到款项”,属于对借款交付事实的否认,被告未提供任何反证,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出借人有借条加转款凭证,借款人只有口头陈述,胜负在证据层面已经分明。

3. 维权路径:延辉律师建议,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做到“借条+交付凭证”双保险,转账、信用卡汇款留存银行记录,现金交付留存取现凭证、收条与见证人信息。面对“合伙”“投资”“借条另有用途”等抗辩,出借人不必慌张,只需围绕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或申请对账,让证据说话。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转款凭证与借条的形成过程逐项发问,进一步固定了借贷事实。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诉讼中“借条写多少”与“法院判多少”可能并不一致。本案原告主张借款250000元,其中包含信用卡透支汇款与现金给付部分,法院最终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并支持借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保险费,其余请求未获支持。可见缺乏交付凭证的现金、代付类款项往往难以获得认定,出借资金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并注明用途,从源头减少争议。

五、实务建议

第一,出借时优先采用银行转账并注明“借款”,避免大额现金交付;确有现金交付的,应让对方出具收条、邀请见证人并留存取现记录。第二,借条应写明借款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期限与利息,做到金额与交付凭证一一对应。第三,收到起诉材料后不要因为“确实签过借条”就放弃抗辩,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反之,面对无证据的口头抗辩,出借人应坚定用证据回应。第四,涉及合伙、投资与借贷交织的款项,建议事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及藏汉双语律师专班,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金融不良资产案件750余件,可为青海全域当事人提供证据梳理、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及执行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团队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收到委托后由延辉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梳理证据。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只有“听说”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吗?

答:很难。证人只能证明其“听说”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其证明效力无法认定。本案中被告以证人证言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款项为投资款,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抗辩未被法院采纳。延辉律师提示,主张合伙、投资等法律关系,应提供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对账记录等直接证据。

问:借款人辩称“没收到借条上的钱”,需要自己举证吗?

答:需要。出借人以借条、转款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后,借款人主张未收到款项的,应就该主张提供反证,如银行流水、往来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延辉律师提示,否认交付事实并不等于举证责任转移给出借人,关键看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问:借条之外,出借人还应该保留哪些证据?

答:建议保留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以信用卡方式出借的保留账单明细;现金交付的留存取现凭证、收条及见证人信息。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延辉律师可协助当事人系统梳理与补强证据,评估各项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七、结语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能否站得住,取决于它是孤证还是有交付事实作支撑。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业务辐射湟中、湟源、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及海东等地,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全流程节点管控”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梳理、财产保全到出庭代理、申请执行的全流程服务。面对“合伙”“没收到钱”这类口头抗辩,延辉律师会用证据把事实讲清楚,让书面凭证与交付凭证相互印证,延辉律师帮您把该拿回来的钱拿回来。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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