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青0104民初49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4民初49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000元(贰拾柒万玖仟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偿还利息276210元(贰拾柒万陆仟贰佰壹拾元整);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对相关债务、利息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乙、王某甲、郭某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整。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约定月利率7%。并且,被告郭某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双方又于2016年2月2日签订了《延期借款补充协议》,协议书上约定该300000元借款延期到2016年3月1日前偿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共计产生四年零三个月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某乙未到庭进行答辩。被告王某甲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借款过程中,双方虽然言明借款数额为300000元,但借款当日原告实际向被告转款279000元,该数额应该作为实际出借的本金。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79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虽然约定利息为7%,但原告在主张权利时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4月,原告主张其中49.5个月的利息27621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郭某提出合同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根据双方的借款合同,被告郭某应该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在2016年双方就还款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并没有让郭某签字担保,属于双方对还款……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279000元及利息276210元,共计55521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对被告郭某的诉讼请求。三、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或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补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弥补了证据短板,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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