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3民初79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3民初79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3民初79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薛某、莫某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于2016年12月22日偿还借款。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二人再次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6年10月19日前偿还。至2017年1月20日为止,被告二人从原告处所借的两笔款项均未偿还,被告二人遂向原告出具保证协议,保证所有借款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清偿。时至今日,被告二人从原告处所借的两笔款项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8元(90000元*4.35%÷365天*33天)。被告薛某、莫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薛某、莫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二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供了二被告书写的借条、取款凭证及保证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款期限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薛某、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90000元、逾期利息358元,合计90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