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0)青0102民初482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482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韩生斌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余额35000元及利息28064.7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学关系,2006年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153000元,被告在收到前述款项后于2007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面写明被告借得现金153000元并约定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还款。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条”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宁市××区房屋做为抵押用以保证前述借款的清偿。被告在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本金,现被告尚欠付原告35000元借款未偿还。对于欠付款项原告一直在和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项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解、反驳的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向被告给付借款的事实。现原告自认被告尚欠其35000元借款未还,并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其35000元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承诺于2007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自2006年2月22日起……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5000元,并给付原告张某逾期还款利息22540.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韩生斌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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