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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3民初98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湟源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3民初98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23民初98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颜某因工程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张某借款,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3月1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3月25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4月24日借款50000元。2014年3月1日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2014年3月25日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每月利息6000元,2015年4月24日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间被告颜某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张某偿还了借款160000元,分别是2014年3月3日偿还12000元、2014年5月26日偿还48000元、2015年2月18日偿还100000元,2017年9月7日通过农业银行偿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张某认可通过现金方式偿还借款为60000元。因被告颜某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故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中被告颜某没有异议的三份借条及转款凭证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的形成,同时能够证实借款数额,故对三份借条、转款凭证予以确认。被告对2014年1月1日的借条中签名不予认可,也并未向法院提出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形式与其他三份借条相同,故对该份借条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农业银行活期交易明细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为2017年9月7日,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湟源农商银行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方向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农商行打款45000元是原告指定的账户。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陈述,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颜某向法庭提交证据银行转款凭证五份、……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219468元、利息43470.63元,共计262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