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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条」实为工程结算单,法院怎么认定?海东乐都区承揽合同纠纷(2020)青****民初****号裁判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名为“借条”的文书,未必就是借款;法院看的是真实的法律关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提示:工程结算后由欠款人出具的“借条”,在性质上属于结算凭证,仍应按承揽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而利息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是否提交了利率与计算依据。本文由延辉律师团队讲清名实不符文书的定性规则与结算款举证要点。

一、案情回顾

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青****民初****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原告郭某诉请:一、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劳务费203000元;二、判令被告李某给付逾期支付劳务费产生的利息4259.0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15%计算;三、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方面,某建设公司承建乐都区旅游局旅游公共厕所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李某施工,被告李某又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将其中南梁土族风情园、城隍庙、西来寺、高家庄(羊起台)及李家壕桃园五个旅游公厕项目转包给原告郭某,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并交付后,被告李某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与工人一起到乐都区劳动局投诉追讨,被告李某遂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将材料款及零工工资153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给付;另有50000元因部分商户及工人回家过年未到劳动局确认,不在该“借条”载明的范围内。

接受委托后,延辉律师围绕三条主线开展工作:一是厘清“借条”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避免案件被简单当作民间借贷处理;二是逐笔核算已付款项,把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与尚欠工程款分离清楚;三是就利息主张的利率依据与计算方式进行证据评估,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举证要求。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名为“借条”的文书,应当认定为借款凭证还是工程结算单;2. 被告李某在2020年1月21日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61842元及材料款12958元,能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 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有合同依据与证据支撑,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将自己承包的修建旅游公厕工程转包给原告郭某,原告施工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名为借条的结算单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李某于2020年1月21日替原告郭某支付农民工工资161842元及材料款12958元,经核算,被告李某尚欠原告郭某工程款14004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工程款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请求,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有约定,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具体利息及利率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为: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工程款140042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这正是法院审查“名为借条、实为结算单”的直接依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承揽合同的报酬支付,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章的相应规定处理。

2. 名实不符文书的定性规则:延辉律师提示,文书的名称从来不是决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因素。法院会结合款项来源、双方实际往来、基础交易背景综合判断:本案“借条”载明的是材料款与零工工资,起因是原告到劳动局投诉追讨工程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因此属于工程结算的产物。若当事人按民间借贷起诉,反而可能要面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贷合意是否成立”的额外举证负担。准确识别基础法律关系,是此类案件立案时就要完成的第一项工作。

3. 结算与抵扣的实务要点:本案最终给付数额并非原告主张的203000元,而是核算后的140042元,差额主要来自被告已代付的农民工工资161842元与材料款12958元。延辉律师提示,工程结算类案件中,付款方代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的情形十分常见,代付款项能否抵扣取决于能否证明款项性质、用途及与涉案工程的对应关系;相应地,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先自行核算,把可预见的抵扣项算清,避免主张金额虚高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4. 利息主张的风险提示:本案原告一并主张了4259.06元利息,但因未提交具体利息及利率证据而未获支持。延辉律师提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需要同时落实三件事:一是有明确的利率依据,包括合同约定、补充协议或者依法可以参照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是有清晰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与截止时间;三是形成书面的计算清单并附在起诉材料中。仅有“借条里写过利息”的表述,往往不足以让法院直接核算。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是包工包料施工后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的一方,建议这样准备:第一,先固定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合同、转包协议、施工范围约定、工程量确认与交付凭证;第二,把对方出具的“借条”“欠条”“结算单”统一按结算凭证使用,同时保留其出具时的背景证据,例如投诉记录、对账微信、通话录音;第三,自行核算已收款项与代付款项,明确尚欠数额;第四,利息或违约金要提前准备利率依据与计算清单;第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及时发函、对账并留痕。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可在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评估、立案、庭审与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出具的“借条”实际是工程结算,起诉时该按借贷关系还是按承揽合同主张?

答:应当按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即按承揽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关系起诉,把“借条”作为结算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会审查款项来源与双方实际往来,按真实法律关系定性,而不会仅凭文书名称认定借贷关系。延辉律师建议在起诉前先做关系定性评估,避免因案由选择偏差增加举证负担。

问:工程款利息怎么主张,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答:核心是提交利率依据与计算方式。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过利息,但庭审时未提交具体利息及利率的相关证据,法院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或者明确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在起诉时一并提交计算清单与起止时间。

问:已经替对方垫付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能从工程款里扣吗?

答:可以主张抵扣,但必须提交付款凭证证明款项的性质、用途及与涉案工程的对应关系。本案中被告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61842元及材料款12958元,经法院核算后予以扣除,直接影响了最终给付数额。延辉律师提示,垫付款项务必保留转账记录、收条与工程对应关系,避免举证不能。

结语

工程结算类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关系定性是否准确、款项核算是否清晰。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辐射海东、海西、海南、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全流程节点管控”的标准化办案体系,由延辉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关系定性、证据梳理、金额测算与诉讼执行一体化服务。如遇工程款、材料款结算争议,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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