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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怎么算?西宁城东区装饰装修案:结算单与报价单冲突以谁为准|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装修合同解除了,违约金怎么算、已完工程怎么结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民初****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讲清三件事: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以及结算单与报价单数量冲突时法院以谁为准。本文由延辉律师团队为青海业主与装修企业梳理装修维权的证据要点。

一、案情回顾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青****民初****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2024年2月5日,原告陕某(化名)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装修原告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某小区的房屋,竣工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工程款63000元。履行过程中,被告私自更换双方约定的瓷砖,原告多次要求更换均被拒绝;贴瓷砖项目尚未完成,被告即停止施工,随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装饰结算单。原告认可该结算单所列的实际施工项目,但对其中「墙面顶面铲墙皮」一项的数量有异议,认为应当以报价单为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装修款1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200元。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装修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应否予以解除;2. 「墙面顶面铲墙皮」项目的数量应以合同附件报价单为准,还是以施工后出具的结算单为准;3. 原告主张的26200元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应当如何调整。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中的实际施工项目不持异议,但对「墙面顶面铲墙皮」一项所列数量有异议,认为该项数量应以报价单为准;被告则提出该结算单系大概估算、未经实际测量。因双方在《装修合同》附件一报价单中,对涉案房屋客厅餐厅走廊、主卧室、次房和带阴台卧室部分的「墙面顶面铲墙皮」项目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该项数量另行作了变更确认,故原告关于该项数量应以报价单为准的主张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原告陕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二、被告某装饰公司给付原告陕某违约金5143元;三、驳回原告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合同解除条件、工程量认定标准与违约金测算逐项发表代理意见,协助当事人厘清并固定了报价单、结算单、付款凭证、现场影像等关键证据,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为青海本地同类装饰装修纠纷积累了可复用的办案经验。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装饰装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章的规则。定作人的解除权有两条路径:一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施工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违约金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延辉律师提示: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并注意通知送达与异议期。

2. 实务要点:结算单与报价单冲突时以谁为准: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约束力。报价单对施工项目数量的明确约定,属于双方事先确定的计价基础;结算单通常只是对已完工程量与价款的确认,若其记载的数量与合同附件的明确约定不符,除非有双方另行变更确认的证据(如书面变更协议、签证单、双方签章的对账单、确认变更的聊天记录),否则应当以合同附件报价单为准。本案法院正是基于「附件已明确约定、无另行变更证据」作出认定。延辉律师建议:施工中的任何变更都应当以书面签证形式固定,口头变更在诉讼中几乎无法证明。

3. 违约金怎么算、能不能调: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主张时必须与实际损失、已完工程量、双方过错程度相匹配。实践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调减。本案原告主张违约金26200元,法院最终支持5143元,差距正说明违约金主张需要测算依据。延辉律师在起诉前会就超付工程款、误期损失、替代施工差价等分项测算,形成可被法院直接采信的计算表。

4. 风险提示与维权路径:装修合同签订时,务必把报价单、施工项目明细、材料品牌型号作为合同附件并双方签章;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即进行书面验收确认;主张解除应履行通知程序,先书面催告给出合理期限,再发出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付款尽量走银行转账并索取发票。风险提示:仅凭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或报价单难以完全固定工程量,最好在争议发生初期就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或造价鉴定把工程量固化下来。延辉律师在装饰装修类案件中,通常会同步准备鉴定申请与替代性证据,避免因单一证据不足影响结果。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遭遇装修停工、材料被更换或结算金额争议,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第一,立即书面催告施工方继续履行并给出合理期限,明确要求修复或更换不符合约定的材料;第二,同步固定证据,对现场拍照录像,保存合同及全部附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第三,对方仍不履行的,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第四,就已完工程量与超付款项进行核算,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委托延辉律师同步申请造价鉴定与财产保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其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1100余件,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可为业主与装修企业提供合同审查、证据梳理、鉴定申请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装修合同中途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能要回来吗?

答:应当就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多付部分可以主张返还。关键证据是报价单及施工项目明细、付款凭证、结算单和现场影像。本案中法院正是以合同附件的报价单作为数量认定依据,因此务必保存好合同及全部附件,避免因数量无法确定而影响返还金额。

问:装修公司拖延工期、私自更换材料,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施工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定作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定作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随时解除,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延辉律师建议以书面形式发出催告与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固定停工、换料的证据。

问:结算单和报价单的数量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以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的报价单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另行作了变更确认。结算单一般是施工方对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不能覆盖合同附件的明确约定。延辉律师建议在结算单上注明「与报价单不一致处,以报价单为准」,或要求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结语

装修纠纷看似琐碎,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一纸附件、一次验收、一张凭证。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辐射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全流程节点管控」的标准化办案体系,由延辉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装修合同审查、证据固定、工程结算、诉讼执行一体化服务。如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把证据补在前面。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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