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装修完工、结算单在手,为何诉请仍未获认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市城西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民初****号)提示:单方制作的结算单证明力有限,工程量与价款必须靠可核验的证据说话。
一、案情回顾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民初****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诉称:其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某别墅改建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113600元,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50000元,尚欠63600元未付,遂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6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抗辩称,原告所举证据系其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工程款数额。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合同、施工与结算材料逐项核查,围绕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定代理方案。
二、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1.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否属实;2. 由原告本人单方制作的《工程款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3.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属实。原告虽提交由其本人制作的《工程款结算单》,但该结算单未经原告或其委托的监工人员签字确认,仅为原告单方制作;经法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对工程量及工程款不要求进行鉴定。据此,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完成的总工程款数额,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理中,延辉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为后续另行救济保留了空间。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主张价款的一方须就工程量与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延辉律师指出,请求权基础清晰,不等于举证责任可以免除。
2. 实务要点:装饰装修工程常以口头协商、包工包料方式推进,结算环节缺乏对方签认,极易形成“单方证据”。延辉律师建议,结算单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把合意固定下来。
3. 维权路径: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书面催告、现场影像、材料与人工凭证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对方不配合结算的,可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把“说不清”变成“算得清”。延辉律师会根据争议金额评估鉴定成本与诉讼收益,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
4. 风险提示: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往往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延辉律师提醒,要重视法官的释明,及时调整举证策略,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影响实体权利。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若您因装修款结算产生争议,建议:第一,立即固定合同、施工记录、材料单据、转账流水与沟通记录;第二,结算时务必取得对方书面签认;第三,对方拒不对账或恶意拖延的,及时通过书面催告中断诉讼时效,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并提起诉讼。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建工房产业务团队累计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11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梳理、鉴定申请、诉讼代理与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一案双律师负责,15分钟内初步响应。延辉律师提醒,证据固定宜与施工同步。
常见问题(FAQ)
问:装修款只有结算单、没有书面合同,能获得支持吗?
答:结算单是关键证据,但需经对方签认,或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仅为单方制作,法院可能不予采信。延辉律师建议同时提供施工记录、材料单据、转账凭证等补强证据。
问:装修工程量有争议,一定要做鉴定吗?
答:若双方对工程量、价款分歧较大且协商不成,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需注意的是,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延辉律师会协助判断鉴定的必要性与成本。
问:主张装修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书面催告、对账确认、对方部分付款均可中断时效。延辉律师提醒,定期对账并留存书面记录,能有效避免时效风险。
结语
装修款能否被法院认定,关键在证据,而不在一纸单方结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建工与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如遇装修款结算、工程量争议或证据固定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延辉律师将结合案情为您评估证据与救济路径。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