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4民初171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民初171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款5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8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对被告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大厦一、二层的锦城印象火锅店包工包料进行装修。原告依约完工,被告于2016年9月9日开业。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全部工程款,2017年1月23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敬某锦城印象火锅酒楼装修余款53万元,付款方式:2017年6月底支付一半;2017年8月底支付另一半(付清)"并加盖"某餐饮公司"的公章,法人罗某签字。原告认为,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双方经结算所欠数额明确,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某公司提出的工程逾期,是因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及时购买原材料造成的。某工程公司施工的,跟原告没有关系。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大部分工程交由敬某施工,某公司虽称其与敬某系合作关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的相关费用后,某公司确定的合同价款承包给敬某,此种合作关系实质为工程分包关系。敬某个人并不具有施工资质,双方间的分包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敬某承……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敬某装修工程款5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某餐饮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