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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03民初203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03民初203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3民初203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杨永刚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435791.64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35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五份《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分别承租五辆轿车,2015年4月29日,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汽车首付款123311元的欠条,但被告接车之后,拒不支付车辆首付款和分期款,累计欠款已经达到435791.64元,违约金以原告主张的欠款按10%酌情主张。被告倪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5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4月29日,合同约定租期是36个月,共计车款是442480元,车辆型号为三辆起亚K2,两辆别克凯悦,车号分别是:×××、×××、×××、×××、×××。证据二、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的欠条一张。……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某公司虽与被告倪某签订了五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中的五辆车登记所有权人均不是本案原告,原告也未提交其向所有权人购买车辆的证据,据此,原告与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原、被告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背面条款的表述,本案实际法律关系应当为买卖关系,但本案原告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91元,由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杨永刚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