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04民初406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4民初406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赁费2113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526元(以年利率4.35%自2020年3月25日计算至8月14日),以上共计2148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4日签订《车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名下车辆,用于其公司旅游业务,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结算显示被告欠付原告车辆租赁费21135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田某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于2020年3月25日向原告支付113500元,2020年5月25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时至今日,原、被告约定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暖心旅行社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事宜,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某公司主张被告暖心旅行社支付货款21135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欠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该欠条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田某出具,庭审中被告对欠条真实性不持异议,应认定双方之间租赁事实存在,原告主张的数额属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2113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4.35%给付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14日逾期利息35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4.35%给付利息符合法……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旅行社于某公司租赁费211350元、逾期利息3250元,共计2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