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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设备拆走、货物拉完,场地租赁合同算哪天解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一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青22民终54号,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讲清约定的解除条件如何解释、解除时点如何举证。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场地租赁);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22民终5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二审);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系一起因《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由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为(2020)青22民终54号。上诉人陈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某煤炭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使用某煤炭公司的场地从事洗煤经营。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条件作了特别约定:"乙方不能使用,乙方将自己的货物拉完,洗煤机等设备拆走后为止"。后双方就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何时解除以及欠付场地租赁费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令陈某支付相应期间的场地租赁费,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逐条比对合同文本与履行凭证,围绕条款含义与时间节点组织证据。
1. 双方在《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如何解释,"货物拉完、洗煤机等设备拆走后为止"是否属于明确、可执行的约定解除条件;
2. 合同解除的时点如何认定,是以解除通知到达之日为准,还是以设备实际拆除完毕之日为准;
3. 合同解除前后场地租赁费的计付截止时间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延辉律师在本案代理中,正是围绕这三个焦点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把抽象的条款争议转化为可以用证据固定的客观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某煤炭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乙方不能使用,乙方将自己的货物拉完,洗煤机等设备拆走后为止"。法院经查认定,上诉人已将场地内洗煤设备拆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设备拆除之日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判令上诉人支付相应期间的场地租赁费,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告解除,解除时点可以锚定在一个可验证的客观事件上。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上诉权、举证权与辩论权得到充分保障,延辉律师围绕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设备拆除的事实与时间节点提交了完整证据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合同真意与事实经过提供了依据;该案也沉淀了"约定解除条件如何落地"的类案经验,对今后同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具有直接参考价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仍有申请再审等法定救济渠道,延辉律师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估后续路径。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延辉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就是把"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转化为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2. 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可验证":"乙方不能使用……洗煤机等设备拆走后为止"这类表述,把合同终止的时点锚定在一个客观事件上,比笼统写"合同自行终止"更容易被法院认定。延辉律师提醒,起草解除条款时应尽量做到三点:一是事件具体,写清是谁的什么设备、什么货物、如何处置;二是标准可验证,以拆除完毕、场地腾空并完成交接为节点;三是配套程序,约定书面确认单、交接记录、通知方式与送达地址。表述越模糊,日后的举证成本越高。
3. 解除时点的证据怎么固定:延辉律师建议围绕"三个时间点"取证:一是合同约定条件成就之日,可用拆除现场照片视频、设备清运出场记录、进场车辆与人员登记、证人证言固定;二是解除通知的发出与到达之日,用快递详情单、微信或短信记录、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三是场地实际腾空交接之日,制作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三组证据形成闭合链条,解除时点才能被法院采信,租金与占有使用费的截止时间也才有依据。
4. 风险提示:一是不要"只用不告",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却长期不主张、不催收,可能面临部分租金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风险;二是单方口头宣布解除而不留痕,事后难以证明解除时间;三是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场地,占用期间仍可能被要求参照原约定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延辉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解除环节最容易吃亏的,往往不是法理不清,而是证据不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构成了约定解除条件类租赁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延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行梳理"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证据清单"三张表,再决定诉讼与举证策略。
问:合同中写"货物拉完、设备拆走后为止",算不算明确的解除条件?
答: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明确指向的约定解除条件,因为它把合同终止绑定在一个可以观察、可以验证的客观事件上。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同时写明该事件的具体范围、确认方式和通知程序,并约定未按期拆除、清运时的处理办法。
问:出租人如何证明合同已经解除、解除时间从哪天算?
答:重点固定三类证据:条件成就的事实,即拆除、清运、腾空的现场影像与记录;解除通知的发出与到达凭证;场地交接确认文件。三组证据相互印证,解除时点才容易被法院认定。延辉律师通常会指导当事人制作一份完整的解除事实清单,逐项对应证据编号。
问:合同解除后,欠付的场地租赁费还能要回来吗?有时间限制吗?
答:可以主张。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及时发函催告、对账、提起诉讼均构成时效中断。延辉律师建议在解除时点确定后尽快书面对账、明确金额,避免久拖不决。
延辉律师结合本案给出四点建议:第一,签订场地租赁、厂房租赁等合同时,把解除条件写成"可验证的客观事件",并约定条件成就后的通知与交接程序;第二,履约中建立台账,逐笔记录租金支付、水电费用、设备进出与货物清运情况,形成完整的履行记录;第三,出现履行障碍时先书面沟通、再书面催告、最后依法通知解除,每一步都留痕;第四,争议进入诉讼后,围绕"条件是否成就""时点如何确定""费用计至何时"三个问题组织证据,避免争点发散导致审理周期拉长。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在场地租赁、厂房使用、买卖合同等纠纷领域建立了标准化举证清单与类案大数据检索机制,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与重大案件集体研讨,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告、一审二审及执行的全流程服务,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
租赁合同的解除时点,往往决定租金算到哪一天、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是此类纠纷中"最贵"的一个时间节点。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西宁总所与湟源分所、湟中分所三点布局,服务覆盖海北、海南、海西、海东及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实行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与全流程节点管控。如果您在海北、西宁或青海其他地区遇到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相关争议,建议尽早委托延辉律师团队介入,先把时间节点和证据固定下来,再谈金额与责任。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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