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57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575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焦点一、关于程某是否给付蒲某押金30000元问题。程某主张其在2017年3月28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蒲某押金30000元,并提交了2017年3月28日的收据一张。蒲某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辩称收据当时确实是出具了,之后程某应该转账支付押金,但程某并未转账,故蒲某实际并未收到30000元押金。本院认为,蒲某与程某于2017年3月28日所签《设备租赁合同》第一条中第6项约定了“现收到设备租赁押金及设备租赁费合计肆万陆仟元整(实际收款金额以甲方开的收据及收付款凭证为凭)”,说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收款金额要求同时具备蒲某出具的收据和收付款的凭证,也就是说如果程某转账付款,蒲某出具收据之外,须附有银行转……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即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二、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蒲某开山柴动螺杆机租赁费22933元,给付蒲某潜孔钻车(开山)租赁费17333元,以上二笔租赁费合计40266元;三、胡某对程某应给付蒲某开山柴动螺杆机租赁费2293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蒲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设备租赁合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