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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承租人欠租,出租人一气之下换锁,换锁之后的取暖费、物业费还能不能向承租人主张?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提示: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仍由承租人一方控制使用,承租人不能仅以“没实际使用”为由拒付欠租及相关费用。本案(案号:(2020)青****民初****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中,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李某给付房屋租赁费47500元、取暖费4777元、物业费4948元,共计57225元。本文由延辉律师围绕“换锁后费用该由谁承担”这一核心问题,拆解其中的举证规则与实务风险。
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青****民初****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原告方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5日,原告王某、张某与案外人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出租给马某,月租金2500元,租赁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案涉房屋交由被告李某承租使用,并由被告李某直接向原告交付租金。租赁期间,因被告未按期交付租金,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换锁。此后,原告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的房屋租赁费及取暖费、物业费;被告则以原告换锁后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为由,拒绝支付换锁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双方由此形成纠纷。
1. 原告与实际使用房屋的被告之间是否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是否负有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2. 出租人自行换锁后,换锁期间产生的取暖费、物业费应当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负担;
3. 案涉租赁合同应否解除,欠付的各项费用如何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主张的事实,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法院确认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案涉房屋交由被告承租使用并由被告直接向原告交付租金、被告未按期交租后原告换锁等事实。
从裁判结果看,被告以“原告换锁后自己未使用房屋”为由拒付换锁之后的取暖费、物业费,该抗辩意见未被采纳,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费用的请求。延辉律师提示,这一结果表明:在租赁关系尚未依法解除、房屋仍处于承租人一方控制使用状态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仅凭出租人换锁这一事实,单方免除自己按约支付租金及负担房屋使用相关费用的义务。
判决结果:一、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张某给付房屋租赁费47500元、取暖费4777元、物业费4948元,以上共计57225元;三、驳回原告王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 法律依据:费用负担看约定,没有约定看实际使用与受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取暖费、物业费这类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首先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通常规则,结合实际的履行情况认定。延辉律师指出,本案法院支持了出租人关于取暖费4777元、物业费4948元的请求,本质上就是对这一规则的适用。
2. 实务要点:换锁属于私力救济,风险不小。承租人欠租时,不少出租人第一反应是“断水断电换锁”,把房子收回来。延辉律师提醒,自行换锁在法律上属于私力救济,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果租赁关系尚未解除,换锁可能被认定为妨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承租人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如货物损坏、经营损失)时,出租人反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换锁时房屋内还有承租人的物品,还可能引发财物返还与保管责任的争议。更重要的是,换锁并不能免除承租人此前已经产生的付租义务。本案中,换锁之后产生的取暖费、物业费仍由承租人负担,正说明“换锁”不是“免责金牌”。
3. 维权路径:书面催告—协商—诉讼,三步走更稳妥。延辉律师建议出租人按以下路径处理欠租:第一步,书面催告并送达,明确欠付金额、付款期限,保留快递底单、签收回执或微信聊天记录;第二步,协商过程中形成对账文件,由承租人签字或书面确认欠付金额,把争议范围固定下来;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可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欠租、负担取暖费与物业费。本案原告正是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欠费的期间与金额,才使得三项费用全部获得支持。
4. 风险提示:转租与实际使用人,是租赁纠纷的高发风险点。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结构:与出租人签订合同的是马某,实际使用房屋并向出租人交租的却是被告李某。延辉律师提示,这种“签约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极易引发“签合同的找不到人、用房的不认账”的僵局。出租人应当提高警惕:其一,发现房屋由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直接付租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确认实际承租人身份与付租主体;其二,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其三,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的收付记录应逐笔对应到具体主体和期间,避免日后无法区分。延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绘制一张“主体与费用对应关系表”,把签约、使用、付款三条线分别列明,再据以确定诉讼主体与请求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8. 关于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延辉律师提示,租赁纠纷中出租人应重点固定合同文本、房屋交付凭证、租金收付记录、催告与送达凭证四类证据。
问:出租人换锁之后,承租人还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租赁关系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房屋当时由谁控制使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的付租义务并不因出租人换锁而当然消灭;但如果换锁导致承租人确实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可以就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另行主张,前提是能够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与数额。本案中,承租人仅以“未实际使用”为由拒付换锁后的取暖费、物业费,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问:租赁期间的取暖费、物业费到底该由谁交?
答:首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实际使用与受益情况确定,通常由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物业费对外仍以业主为缴费义务人,业主与实际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公司可以一并向业主主张。延辉律师建议,签约时把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的负担主体与结算方式逐项写入合同,这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一步。
问:出租人自行换锁合法吗?会有什么风险?
答:换锁属于私力救济,法律风险明显。若租赁关系尚未解除,换锁可能被认定为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内如有承租人物品,还可能引发返还与保管争议。相对稳妥的做法是:先书面催告,再协商解除并办理交接,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欠租并申请强制执行。延辉律师在处理欠租纠纷时,通常会先评估“快速收房”与“合法收房”的利弊,再为客户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案。
延辉律师给房屋出租人的实务建议:第一,签约时明确租金标准、支付周期、取暖费与物业费的负担主体,避免口头约定;第二,房屋交付时制作交接清单并拍照留存,注明水电暖读数与房屋现状;第三,发现欠租立即书面催告,把欠付金额与期间写清楚并保留送达凭证;第四,催告期满仍不支付的,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租及相关费用,不要自行采取换锁、断水断电等私力救济手段;第五,涉及转租或实际使用人变更的,及时书面确认主体身份与付款责任;第六,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团队,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欠租催收、解除与交房诉讼、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就近受理全省案件。
房屋租赁看似简单,真正决定输赢的往往是合同条款与证据台账的细节。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地,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一案双律师负责。无论您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城东、城西、城中、湟源、湟中还是省内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纠纷,都可以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把问题解决在损失扩大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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