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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主动调整吗?欠租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主张?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7)青****民初54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示:违约金并非“约定即有效”,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能被酌减;但欠付租金与违约金性质不同,同时主张在法律上并不冲突。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书》,被告腾退西宁市民主街某营业房并支付租金14320元及违约金1848元(合计16168元)。本文讲清租金与违约金的司法酌定标准、二者的关系与举证要点。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7)青****民初5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原告某公司(出租人,化名)与被告韩某(承租人,化名)就西宁市民主街某营业房建立租赁关系。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4320元(2025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48元(按9240元×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5年9月1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要求被告腾退位于西宁市民主街某营业房。
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该营业房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2025年9月10日,双方又续签了合同,租期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双方约定,被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本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告办理续租手续并交纳租金,否则原告有权到期不予续租;该营业房本年度租金9240元,按半年收取。
延辉律师在梳理卷宗时发现,本案有两点值得特别说明:一是时间跨度长,原告主张的租赁费期间自2025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前后跨越了先后两份租赁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的占用期间,每一段的计算依据都需要分别说明;二是违约金以年度租金9240元为基数按20%计算为1848元,这一约定比例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直接决定其能否被全额支持。延辉律师提示,这类“租金+违约金”的组合诉请,最考验的是计算口径与证据的对应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案情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及场所名称均已化名或淡化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1. 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书》如何衔接,欠付租金的期间与数额如何认定;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年租金9240元的20%计算为1848元)是否过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予以调整;
3. 出租人同时主张欠付租金与违约金,是否构成重复主张。
延辉律师指出,这三个焦点分别对应“算账—定标准—防重复”,其中第二个焦点是本案最有分析价值的部分,也是许多出租人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9月10日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租赁期满后,双方于2025年9月10日又续签了合同,租期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韩某于2025年9月1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二、被告韩某腾退位于西宁市民主街某营业房;三、被告韩某支付租金14320元及违约金1848元,合计16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号:(2027)青****民初54号。
从裁判结果看,出租人主张的欠付租金与违约金均获支持,且是并列支持的:租金解决的是“住店付钱”的对价问题,违约金解决的是“违约担责”的责任问题。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欠租期间的分段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与比例、腾退标的的表述等焦点提交了证据与代理意见,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辩论权均得到充分保障。延辉律师提示,本案违约金之所以能够全额获得支持,与其“基数明确、比例适中、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三个特征密不可分。
1. 法律依据:租金请求权与违约金调整规则。延辉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就违约金而言,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延辉律师强调,这一条确立的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思路——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失,超出损失过多的部分,法律允许通过司法酌减予以平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条款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 实务要点: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延辉律师分析: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以年度租金9240元为基数按20%计算为1848元,与欠付租金14320元相比占比约13%,既没有约定按日累计的高额滞纳金,也没有在主债务之外层层叠加,整体处于相对克制的水平;在出租人的实际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损失的情况下,这一比例较难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获得了法院支持。延辉律师提示,实务中最容易被酌减的违约金通常有三类:一是按日计算的畸高违约金,二是与逾期利息、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重复约定、指向同一违约行为的违约金,三是基数虚高的违约金,例如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金额而非实际欠付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基数明确、比例适中、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的违约金,稳定性最好。延辉律师建议出租人在拟定合同时就把计算方式写清楚,而不是事后靠解释。
3. 维权路径:欠租类诉讼的“三段式计算法”。延辉律师建议出租人按“三段式”计算与举证:第一段是合同期内的欠付租金,依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实际占用期间计算;第二段是合同解除或者期满后继续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参照原租金标准或者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主张;第三段是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损失,依合同约定计算,并在对方主张过高时准备好损失证据。三段各自的起算日、截止日与计算基数都要有据可查,建议制作一份“租金计算明细表”随案提交,让法官一眼看懂每一笔数字的来源。延辉律师提示,本案原告主张的租赁费期间跨越了先后两份合同以及期满后的占用期间,正是这种分段计算的典型场景,也因此更需要明细化的举证。
4. 风险提示: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应当注意什么。对出租人而言:一是违约金条款要写清基数、比例、计算方式与起止时间,避免“约定不明”导致主张落空;二是不要把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滞纳金重复叠加,避免被整体调减;三是欠租金额较大时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对承租人而言:一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必须主动提出并举证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二是庭审中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会产生直接法律后果,每一项自认都应当慎重;三是逾期占用期间的占用对价仍在持续累计,拖延往往只会让负担更重。延辉律师提醒,租赁双方一旦发现履约异常,应当尽早书面沟通、固定证据,把争议解决在成本最低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定。上述条文是延辉律师办理房屋租赁欠租与违约金争议时最常用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问: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法院会主动帮我调低吗?
答:一般不会主动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只有在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才会酌减。延辉律师提示,主张调减的一方需要就实际损失举证,常见的衡量因素包括欠付金额、欠付时间、资金成本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单纯主张“约定的数字太高”通常不足以获得支持。
问:欠付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可以。租金是承租人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对价,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者性质不同,可以一并主张。延辉律师提示,但如果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滞纳金等重复约定且指向同一违约行为,法院可能会作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计算,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就应当避免层层叠加。
问:违约金按什么标准约定比较稳妥?
答: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以欠付金额或者年租金为基数约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约定按日计算,并写明起算日与截止日。延辉律师建议,约定的标准应当与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大体相当,把基数、比例、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四项写清楚,既便于主张,也不容易被调减。
结合本案与类案经验,延辉律师给出四条实务建议:第一,签合同的时候就把“钱怎么算”写清楚——租金标准、支付周期、逾期违约责任、占用期间的费用标准,四项缺一不可;第二,履约过程中养成书面对账的习惯,每一笔租金、水电与物业费用都留下凭证,形成可核对的计算链条;第三,出租人主张欠租与违约金时制作计算明细表,把基数、比例、起止日期逐项列出,让对方和法官都能看懂;第四,承租人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调减请求并提交损失证据,不要指望法院主动纠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房屋租赁、欠租追索与违约金争议建立了标准化办理流程,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欠租催收、诉讼保全、一审二审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
租金与违约金能不能拿到、能拿到多少,取决于合同怎么约定、证据怎么准备、数字怎么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南、海西、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欠租、违约金争议或者正在准备出租合同,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审查条款、测算数额并制定诉讼方案,把握最佳处理时机。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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