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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后租金和押金怎么退?西宁中院房屋租赁案(2026)青01民终124号|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二审改判后租金和押金怎么退?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6)青01民终124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押金不是定金,也不是违约金,它的返还与抵扣都取决于约定与证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的认定不再具有约束力,租金与押金应按二审查明的事实重新处理。本文围绕押金的性质、抵扣规则与返还路径逐一讲清。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青01民终124号;一审案号:(2025)青01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蒋某(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化名)通过口头方式,就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某处(门牌号已隐去)约28平方米门面房中分隔出的一部分房屋,交由某房地产公司作办公使用进行协商;蒋某于2025年8月8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何某,由某房地产公司进场装修。此后,双方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事宜产生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案涉款项中包括房屋租金30000元与押金5000元。

一审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青0104民初***号,蒋某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案件上诉后,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为(2026)青01民终124号。

二审中,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了蒋某与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的全过程。蒋某对该微信聊天中本方声音不予否认,但主张微信内容存在删减和伪造,然而既未提交相应证据,也明确表示不对微信聊天记录申请鉴定。延辉律师在梳理卷宗时指出,本案二审的关键并不是“谁的声音”,而是“证据链是否完整、对方能否提出有效反证”——这也正是电子数据在租赁纠纷中最常被误判的地方。

三、争议焦点

1.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就租赁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进行协商的有效证据;2. 合同最终未能正常履行的责任如何划分;3. 已收取的房屋租金与押金应否返还、如何返还;4. 蒋某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中第三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押金在实务中的性质与抵扣边界。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对其微信聊天的声音不予否认,虽然主张微信内容存在删减和伪造,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其确认对微信聊天记录不申请鉴定;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反映了蒋某与何某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事宜协商的过程,故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同时查明:蒋某的个人微信号及其绑定手机号、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号及其绑定手机号均可相互对应;因蒋某与何某口头约定,将案涉门面房中的一部分交由某房地产公司作办公使用,蒋某于2025年8月8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何某,由某房地产公司进场装修。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租金30000元、押金5000元;三、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蒋某的反诉请求。案号:(2026)青01民终124号。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实际过程、款项性质与返还条件等焦点提交了证据与代理意见,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辩论权均得到充分保障。就结果而言,终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了一审的认定,租金与押金的返还问题被重新处理,这也说明:租赁纠纷里“谁付了钱、付的是什么钱、钱对应哪一段期间”,比情绪化的对抗更能决定结果。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押金既不是定金,也不是违约金。延辉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把“押金”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方式,它本质上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金钱担保,功能在于担保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妥善使用与返还租赁物等义务。因此,押金的返还与抵扣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回归公平原则与举证规则处理。延辉律师进一步说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押金能否被扣除、能扣多少,正是由上述规则与合同约定共同决定的。

2. 实务要点:押金的抵扣规则与举证责任。延辉律师把押金抵扣归纳为“能扣的三类”与“不能扣的三类”。“能扣的三类”是: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水电物业等代垫费用;承租人逾期返还、擅自转租等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金(以合同有约定为前提);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租赁物毁损、灭失赔偿(需有交接记录、维修单据、照片等证据)。“不能扣的三类”是: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与折旧;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的损失;合同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的“清洁费”“管理费”“折旧费”等名目。延辉律师特别提醒,主张从押金中扣除费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仅有口头陈述、没有单据与记录支撑的扣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3. 维权路径:二审改判后怎么把钱要回来。延辉律师建议按四步推进。第一步,看清二审判决的判项与履行期限,明确返还的金额、主体与时间,一审判决被撤销后不再作为执行依据。第二步,主动书面催告对方在期限内履行,保留快递面单与签收记录;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的,及时向一审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步,如果对方在诉讼中已转移财产,应在起诉或上诉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拿到判决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第四步,对于判决未覆盖的其他损失(如装修损失、搬迁损失),应评估是否另行主张,注意证据与诉讼时效。延辉律师团队在房屋租赁、押金返还类案件中已形成成熟的证据清单与执行推进流程,可代为研判判项、测算金额并推进执行。

4. 风险提示:押金纠纷中的五类高频误区。延辉律师提示:一是“口头约定押金”,只在微信里说“押一付三”,没有书面合同,退押金时各说各话;二是“交接不记录”,入住与退房时不共同查验、不签署交接单,房屋与物品状况无法还原,损耗与人为损坏难以区分;三是“聊天记录随手删”,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应保留原始载体与完整上下文,删除后无法恢复;四是“对方否认就放弃”,一方否认电子证据真实性却不提交反证、也不申请鉴定的,通常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五是“拖延主张”,押金返还请求权同样受诉讼时效约束,长期不主张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

六、给当事人的建议

结合本案,延辉律师给出四条建议:第一,签约时把押金条款写清楚,明确押金数额、担保范围、可扣除的具体情形、退还条件与退还时限;第二,入住与退房都要“双签”,对房屋、家具、家电、装修现状拍照或录像,并共同签署交接清单;第三,付款走可留痕的渠道,租金与押金分别支付、分别备注,避免款项性质混同;第四,发生争议后先固定证据再沟通,协商不成及时起诉或申请保全,必要时委托延辉律师介入,通过发函、调解、诉讼等方式推进解决。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房屋租赁、押金返还、电子证据认定等建立了标准化办理流程,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告、一审二审代理及执行的全链条服务。

七、常见问题(FAQ)

问: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成,押金能全额退还吗?

答:要区分情况。押金的功能是担保承租人履行义务,如果承租人确实存在欠付租金、代垫费用未结清,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出租人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反之,如果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应当扣除的情形,或者扣款项目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就应当全额返还。延辉律师提示,主张扣除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没有单据与记录支撑的扣款很难获得支持。

问:出租方可以从押金里抵扣哪些费用?

答:通常可以抵扣三类: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与水电、物业等代垫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租赁物毁损、灭失赔偿。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折旧,以及合同未约定也无法律依据的“清洁费”“管理费”等名目,一般不能从押金中扣除。延辉律师建议,出租人在扣款前先把票据、交接记录、维修单据、照片等证据准备齐全,做到“每一笔扣款都有出处”。

问: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管用吗?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答:管用,但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应当保留原始载体,能够显示双方身份,并保持内容完整、上下文连续。如果一方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既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明确不申请鉴定,通常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反之,如果聊天记录确实存在删减、拼接,提供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延辉律师提示,电子证据最好与合同、收据、转账凭证、交接单等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八、结语

押金退还看似只是一笔小钱,背后却是押金性质、抵扣边界、电子证据效力与二审改判后的执行路径等多重专业判断,处理顺序不同,结果可能相差很大。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押金返还、二审改判后执行等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研判判项、制定维权方案,把握最佳处理时机。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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