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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脚手架等建筑物资如何返还?西宁城北区租赁合同案(2023)青****民初586号|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脚手架钢管等建筑物资的损耗与灭失由谁举证?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青****民初586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示:脚手架、钢管、扣件这类建筑物资的租赁,和普通房屋租赁完全不是一回事——租赁物批量流转、按米按只计量、每天计租,进场出场都靠单据说话,纠纷的胜负手往往在合同签订与进出场环节就已经决定。本文梳理租赁物返还、损耗与灭失的举证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民初586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案原告为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化名),经营钢管、扣件、脚手架等建筑物资的出租业务。因与承租方就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基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租赁合同、进出场交接单、发货与退货单据、租金结算对账单等材料,围绕“租赁物实际进出场数量”“租金计付标准”“损耗与灭失的责任划分”三条主线确定工作思路,并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为当事人选择成本更低的处理路径提供了专业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案情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案号与审理法院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

三、争议焦点

1. 建筑物资租赁中,租赁物的进出场数量应当以哪些凭证认定;2. 租赁物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与丢失、灭失如何区分,由谁举证;3. 承租人未按约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这三个问题,是建筑物资租赁纠纷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的环节。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建筑物资租赁站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计1963元,由原告某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案号:(2023)青****民初586号。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协助当事人对证据状况与诉讼成本进行了全面评估,围绕租赁物数量认定、租金结算与损耗赔偿的举证难度给出了专业判断,最终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为后续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灵活化解争议保留了空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利益均得到充分保障。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返还义务与损耗责任是两条线。延辉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延辉律师强调,这三条构成了建筑物资租赁纠纷的基本框架:正常使用导致的合理损耗,承租人不赔;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毁损、灭失,承租人应当赔;而“属于哪一种”,正是举证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 实务要点:建筑物资租赁有三个特殊之处。延辉律师结合类案经验总结了三点。第一,租赁物是批量流转的动产,钢管按米、扣件按只、脚手架按套,进场、退场、转场频繁,数量认定几乎完全依赖单据链,任何一次没有签收的交接都会成为后来的争议点。第二,损耗与灭失必须分开评价:切割、锈蚀、弯曲、磨损属于使用中的正常损耗;丢失、被盗、被擅自处置、被浇筑掩埋则属于灭失或毁损,两者的责任完全不同。第三,赔偿标准要提前写清楚:是按合同约定的赔偿价,还是按市场价、残值计算,约定不明的,往往要另行评估或鉴定,成本高、周期长。延辉律师提示,把“丢失赔偿单价”“维修标准”“报停规则”写进合同,比事后争论有效得多。

3. 维权路径:租赁站与承租方各自的证据管理。延辉律师建议,出租方应建立“一项目一台账”:合同、进出场双签单、磅单或点数单、租金结算对账单、报停单、丢失登记、催收函件按项目与批次归档,并定期与承租方对账、由对方签章确认。承租方则应留存退场签收单、退货清点记录与运费凭证,避免“货已还、单未签”。发生争议后,先对账再谈判,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如现场堆放物资、施工日志),可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证据保全;对数量与价值争议较大的,可申请鉴定。延辉律师团队在租赁合同、建筑物资追收类案件中已形成成熟的台账模板与诉讼方案,可代为梳理单据、测算租金与赔偿金额。

4. 风险提示:建筑物资租赁的五类高频误区。延辉律师提示:一是“无书面合同”,只有送货单没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赔偿单价、租期全靠口头,一旦争议无从主张;二是“签收人不明”,单据上只有签名没有身份信息、没有授权文件,事后无法确认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承租方;三是“长期不对账”,租金按天累计,几年不核对,金额越滚越大,举证与时效风险同步放大;四是“损耗灭失不分”,把正常的切割损耗也按丢失索赔,反而削弱了整体主张的可信度;五是“交接无影像”,进出场不拍照、不录像,物资新旧与数量状态无法还原,鉴定也失去基础。

六、给当事人的建议

结合本案,延辉律师给建筑物资出租方与承租方四条建议:第一,合同要“专款专用”,把租赁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租金单价、丢失赔偿单价、维修标准、报停规则、结算周期逐项写清;第二,交接要“双签双录”,进出场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清点、签字确认,并同步拍照或录像留存;第三,账目要“定期核对”,至少按月或按项目节点出具对账单并由对方签章,既能固定欠付金额,也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第四,争议要“先定证据再定策略”,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强度与诉讼成本,选择协商、发函、诉讼或申请保全中最合适的路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台账梳理、发函催告、诉讼代理与执行的全链条服务,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

七、常见问题(FAQ)

问:建筑物资租赁中,承租方退还的钢管数量短缺怎么办?

答:先看单据,再看责任。出租方应以租赁合同、进出场签收单、对账单为据,核算进场数量与退场数量的差额;差额部分如果属于丢失、灭失,可按合同约定的赔偿单价主张赔偿。如果承租方主张已经返还但单据缺失,则要由承租方提交退货签收、运费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通常要承担不利后果。延辉律师建议,发现短缺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对方并确认差额,避免时间拖久后证据灭失。

问:租赁站主张租赁物灭失赔偿,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核心是四组:一是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租赁物规格、数量、赔偿单价与违约责任;二是进出场交接单据,包括送货单、退货单、点数单、磅单,用以确定差额数量;三是灭失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或视频、施工日志、报案记录、对方自认的聊天记录或书面说明;四是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按合同约定赔偿价核算,没有约定的可申请评估或鉴定。延辉律师提示,把“数量差额”与“损失金额”两条证据链分别做扎实,主张才站得住。

问:脚手架、扣件正常使用产生的磨损,承租方需要赔偿吗?

答:一般不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切割、锈蚀、弯曲、磨损等属于使用中的合理损耗,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丢失、被盗、被擅自处置等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情形,则应当赔偿。延辉律师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何种情形视为正常损耗、何种情形按丢失赔偿”,把边界写清楚,比事后争论更有效。

八、结语

建筑物资租赁的纠纷往往标的零散、单据繁多,但每一张进出场单都可能决定几十万租金的归属,证据管理的价值远高于事后诉讼。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建筑物资租赁、钢管脚手架追收、租赁物灭失赔偿等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测算金额、制定维权方案,把握最佳处理时机。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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