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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下的违约金,法院会照单判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32)青****民初****号,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调整;该案原告主张违约金219000元,法院最终判令支付违约金136500元,欠付租金1630000元则获全额支持。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32)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原告某医药公司将其位于××县内、一、二层面积共计18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某宾馆经营使用,双方于2024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年租金为435000元;前五年租费不变,第6至8年递增5%,后两年协商解决;此外还约定院子租金每年20000元。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金的承担作了约定。双方合作已历七年,被告长期未足额支付租赁费,尚欠租赁费1630000元,原告多次通过合法途径催要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630000元及违约金219000元,共计184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补充说明院子租金为每年20000元,诉讼请求未作变更。被告某宾馆则抗辩称,对原告是否享有出租涉案房屋的权利持有异议,并主张双方已于2025年4月1日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年租金进行了变更并明确了租赁期限。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房屋出租权利、合同是否变更、欠租数额计算与违约金标准四条主线逐项梳理证据并组织质证。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案情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已化名处理;为尊重公开裁判文书的表述,本文在叙述中不复述案号中的年份,统一以“本案”“该案”指代。延辉律师提示,个案裁判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本文仅供普法参考。
1. 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出租的权利;2. 双方是否以2025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3. 欠付租金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4.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出租的权利,被告关于“本案租赁的房屋原告是否具有权利,我方持有异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的问题,从被告提供的2024年4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和2025年4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来看,两份《房屋租赁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均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根据这一约定,2024年4月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签字捺印。法院结合两份合同的签订形式、盖章与签字捺印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对被告主张的合同变更抗辩进行了审查认定。
判决如下:某宾馆向某医药公司支付租金1630000元及违约金136500元,共176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值得读者留意的是,本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219000元,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支付的违约金为136500元,而欠付租金1630000元则获得全额支持。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房屋出租权利、合同变更抗辩、欠租数额计算以及违约金标准提交了证据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辩论权均依法得到保障,程序权利未受影响。就案件结果,延辉律师认为,这一判决清晰地展示了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功能定位。
1. 法律依据:违约金调整的规范基础。延辉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并给出了可供参照的量化标准。延辉律师强调,这一规定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为明显失衡的违约金留出了矫正通道。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七百二十一条与第七百二十二条关于租金支付与合同解除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本案的裁判依据。
2. 实务要点:大额租赁违约金是如何被“酌定”的。延辉律师分析,本案在认定欠付租金1630000元的基础上,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19000元未予全额支持,而是确定为136500元,这一结果给出了三点实务启示。第一,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法院会审查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明显高于损失的部分可能被调减。第二,租金欠付造成的损失已经通过判令支付租金得到填补,违约金还要结合欠付期间的长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履约情况、是否长期合作等因素综合衡量。第三,主张高额违约金的一方应当准备“损失清单”,把资金占用成本、另行融资成本、因欠租导致的经营安排变化等用证据具象化,而不是仅仅援引合同条款上的数字。反过来,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一方,也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因为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需要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这是延辉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向当事人强调的一条规则。
3. 维权路径:租赁欠款纠纷的四步走。第一步,固定合同与计租依据:租赁合同、面积与单价约定、递增条款、补充协议,明确“每月每平方米多少元、面积多少、期间多长”,这是全部计算的起点。第二步,固定催收与对账记录:书面催款函、快递面单、微信与邮件沟通记录、对账单,形成“何时催过、对方是否确认”的证据链,这一步同时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第三步,及时起诉并主张全部到期债权:注意诉讼时效与分期付款情形下的时效起算规则,金额较大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第四步,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往往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保全与执行的时机,很多时候比判决本身更影响最终回款。延辉律师团队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租赁合同领域建立了标准化的办理流程,可代为测算欠租数额、设计违约金主张方案并全程代理。
4. 风险提示: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注意点。对出租方而言:一是不要因为“合作多年”而放松书面确认,租金调整、免租期、缓交安排都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二是面积、单价、起止时间、递增比例要在合同中写清楚,避免日后“算不清账”;三是发现欠租应及时发函催告,不要等到数额巨大才主张权利;四是要理解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判多少”,需要有损失证据支撑。对承租方而言:一是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一定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并举证,不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追悔;二是对租赁面积、计租方式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并申请现场勘测;三是协商变更租金或者期限的,务必签署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说了不算”;四是长期履约的合同应当定期对账,及时固定已付款项与剩余欠款的数额。延辉律师提示,这四类风险在房屋租赁中极为常见,且大多可以在合同签订与日常履约阶段低成本地化解。
房屋租赁金额大、周期长,一旦发生欠租争议,出租方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收回钱”,承租方最关心的是“违约金会不会过高”。延辉律师建议:第一,出租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标准、递增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与支付时点,并约定对账与催告机制;第二,履约过程中坚持关键节点书面确认,尤其是租金调整、缓交与减免安排;第三,发生欠租后先固定证据再谈判,必要时由延辉律师发出律师函,多数欠租纠纷可以在诉前促成还款方案;第四,进入诉讼后围绕欠租数额与损失证据组织举证,同时注意财产保全与执行时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设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累计承办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1100余件,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可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告、诉讼保全、一审二审及执行的全链条服务。
问: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一定会按约定判吗?
答:不一定。延辉律师指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人民法院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219000元,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支付的违约金为136500元,欠付租金1630000元则获得全额支持。
问:主张违约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核心是“损失证据”。延辉律师建议准备:欠付租金的计算明细与对账记录、催告函件与送达凭证、资金占用或者融资成本的凭证、因欠租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凭证,以及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与计算过程说明。只有合同条款而没有损失材料,高额违约金主张往往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问: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不能主张?
答:可以。延辉律师说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也可以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习惯主张相应赔偿。约定违约金的意义在于降低举证难度、提高主张的可预期性,因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时点,并约定逾期付款的处理规则。
欠租数额与违约金标准,是房屋租赁纠纷中金额最大的两个变量,也是举证要求最高的两个环节。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其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11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海北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欠租、违约金争议,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梳理合同与对账凭证、测算欠租与损失、制定诉讼与执行方案,把握最佳维权时机。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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