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21民初94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民初94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某公司西宁分公司或雷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责令被告某公司或雷某返还租赁物或赔偿丢失租赁物价款66742元;二、某公司西宁分公司支付所欠租赁费96111元及利息4709元,共计100820元,某建筑公司和被告雷某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租赁站于2015年5月19日与被告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雷某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建筑钢管、扣件、接管等租赁给乙方,并就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数量等达成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租赁物交付其使用于被告承包的青海心达药业工程项目中。在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愉快,原告配合交付按照被告要求提供钢管、扣件、接管等建筑施工设备。2015年11月份,双方结算一次,被告支付了租金30000元,欠2015年租赁费2707元,并将部分租赁物归还。2017年3月份到9月份,被告又陆续租赁钢管等设备,从2017年4月开始把不用的租赁物开始归还。到2017年10月,被告将……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雷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其义务,被告雷某当依合同支付租赁费用。某公司及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大通县洋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雷某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大通县洋康建筑设备租赁站剩余租赁材料(钢管3386米、扣件3161套、接管57个);三、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100820元;四、驳回原告大通县洋康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3653元由被告雷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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