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375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75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的房屋租金3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7245元;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元;6.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11-15号总面积180.65㎡临街铺面以每年35000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租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并约定在合同期内被告不得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转借、转卖。但于201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房屋以及支付拖欠的租金,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乔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虽然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但在合同中有被告手写补充"附加条件:2018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每年伍万元..."对此原告当庭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的届满期限应为2021年4月1日。结合证人证言,本院对证据3的有效性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不予认可,经当庭询问,原告陈述该照片是在给证人杨某转租之前张贴,结合证据3和证据5,对该份证据的有效性应予以确认。被告乔某就其辩解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被告乔某以自己妹夫桑杰块的名义与原告耿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耿某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租用合同》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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