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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与欠租主张,法院为何一准一驳?西宁城东案举证拆解|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获得法院准许,其主张的租金却未获支持,承租人提起的反诉也被驳回——一准一驳的背后,不是道理多少,而是证据强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7)青****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青海当事人讲清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收条的证明力,以及诉讼请求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7)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一审即告终结。延辉律师提示,租赁合同纠纷中本诉与反诉并存的情形并不少见,两方主张相互独立,举证责任也各自承担,这是理解本案裁判结构的关键。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姜某(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马某(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姜某将位于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十里铺村的部分房屋出租给马某使用。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26000元;第二年增加一间房屋,租金为28000元;第三年再增加一间房屋,租金为30000元;第四年租金为45000元。

姜某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限令马某搬走其物品;二是判令马某支付租金11250元;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某承担。马某则依法提起了反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称早已将租赁房屋归还、对房中物品放弃收取。延辉律师提醒,双方在诉讼中的这类表态,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与举证安排。

三、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2. 出租人主张的租金11250元能否成立,双方的租金支付情况应当如何认定;

3. 承租人提起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限令马某搬走物品的主张,因马某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关于限令马某搬走物品一节,因马某表示早已将租赁房屋归还、对房中物品放弃收取,已无判决必要。

关于租金,法院认为,姜某主张某一租赁年度的租金应增加为45000元,但不能提交双方认可的相关证据;而根据姜某出具的收条,以及此后已交纳45000元的收条,能够证明马某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的租金已经交清。据此,姜某要求马某支付租金11250元的请求未获支持。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姜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的反诉请求。

延辉律师说明,本案呈现出「解除获准、租金主张未获支持、反诉请求被驳回」的裁判结构,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均未获得全面支持,具体裁判结果以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准。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合同的解除既可以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由一方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中承租人当庭同意解除,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实质上是以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依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延辉律师指出,这两条规则叠加,构成本案「一准一驳」的完整逻辑。

2. 实务要点: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诉讼走向。延辉律师在办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发现,有三个环节最容易出问题:一是主张提高租金或者调整租金标准的一方,必须提交双方认可的书面依据,仅有单方陈述或事后自制的材料,通常不足以证明;二是主张对方欠租的一方,应当先自行核对全部收款凭证,避免在对方出示收条后陷入被动;三是提起反诉的一方,反诉请求虽然与本诉对抗,但举证责任与本诉完全相同,不能因为「对方先起诉」就减轻自己的举证义务。本案中出租人的租金请求与承租人的反诉请求均未获支持,正是这一规则的直接体现。

3. 维权路径:延辉律师建议按四步推进。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与履行凭证,包括合同原件、收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水电费与物业费缴纳凭证;第二步,逐期制作租金台账,把「应收、实收、欠付」三栏写清楚,先确认自己是否真的存在欠付差额;第三步,确定诉讼请求时以台账为依据,金额宁可精准不要虚高,因为法院只在诉讼请求范围内裁判;第四步,涉及腾退的,同步固定房屋交付与物品清单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合同审查、证据清单制作、诉请测算与出庭代理的全流程支持。

4. 风险提示:一是收条、银行流水等付款凭证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当事人的事后陈述,收款时出具收条务必写清款项对应的期间;二是诉讼请求金额虚高,不仅不会获得支持,还可能由主张方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是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交接并留存交接凭证,避免腾退与物品返还另生争议;四是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张权利应当及时。延辉律师提醒,在起诉与反诉之前先做一次证据体检,往往比在法庭上临时补救更有效。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还需要法院判决吗?

答:需要。虽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在已经进入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认解除,能够固定解除的时点与法律后果,便于后续房屋交接、费用结算与强制执行。本案中承租人当庭同意解除,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延辉律师提示,协商解除时最好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写明解除时间、腾退期限与费用结算方式。

问:主张对方欠租,只有自己的记账本,法院会支持吗?

答: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单方制作的记账记录带有当事人陈述性质,证明力较弱;如果对方能够出示收条、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经付清,主张欠租的一方就会陷入被动。本案中出租人主张提高租金并要求支付11250元,因不能提交双方认可的证据而未获支持。延辉律师建议,收付款尽量走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现金收付必须由对方出具收条。

问:被告提起反诉,举证责任会轻一些吗?

答:不会。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方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标准与本诉一致。本案中本诉的租金请求与反诉请求均未获法院支持,说明法院只支持有证据支撑的主张。延辉律师提示,提起反诉前应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避免因请求缺乏依据而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七、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延辉律师提示,上述条文是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最常用的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规则,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租赁合同纠纷的胜负,常常取决于合同文本与付款凭证这些「纸面细节」。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租赁、买卖、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建立了标准化办理流程。若您在西宁城东、城西、城中、城北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欠租、腾退等合同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测算诉请、制定维权方案,把握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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