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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为何失去证明力?西宁中院租赁案二审复盘|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当事人对同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在一审和二审说出两套说法,后果可能不只是「说法不被采纳」——与之配套的施工合同、收据也会一并失去证明力。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7)青01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为青海当事人讲清陈述一致性规则、证据采信标准,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欠租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7)青01民终16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为二审案件,上诉人唐某、黄某,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上诉人唐某、黄某负担。延辉律师提示,二审改判需要新的事实与理由支撑,仅重复一审主张通常难以奏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唐某、黄某与被上诉人尹某之间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及租金支付发生争议,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唐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本案相关的另一组材料,是唐某、黄某提交的施工合同、收据以及围绕建房款710000元的陈述。一审中,唐某、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建房款710000元的来源作出陈述,称系某公司拨款、某公司经理工程款,同时称款项来源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贷款;到了二审,唐某就同一笔建房款项的陈述与一审并不一致。

二审期间,各方对两项事实均无异议:一是双方签订并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二是未支付2024年下半年之后房屋租金的事实。延辉律师指出,正是这两项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构成了二审裁判的基础。

三、争议焦点

1. 唐某、黄某提交的施工合同、收据能否作为认定建房款实际支出的依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2.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一审、二审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应当如何审查认定;

3.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未支付房屋租金的事实如何认定。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唐某、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建房款710000元的来源作出陈述,称系某公司拨款、某公司经理工程款,同时称款项来源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贷款。由于唐某就建房款项在一审、二审中的陈述不一致、相互矛盾,故施工合同、收据不能真实反映建房的实际支出,不具有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唐某、黄某与尹某对双方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未支付2024年下半年之后房屋租金的情况均无异议,法院对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唐某、黄某与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上诉人唐某、黄某负担。

延辉律师说明,本案二审以判决方式结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裁判结果以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准。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审查认定。延辉律师指出,这一条正是本案证据命运的分水岭:陈述是证据体系的「地基」,地基一旦动摇,建立其上的施工合同、收据就难以独善其身。

2. 实务要点:延辉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出三条经验。第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上的陈述,法律效果归于当事人本人,代理人前后口径不一,当事人同样要承担后果;第二,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孤立的书证一旦与当事人的陈述冲突,证明力会被大幅削弱,本案中的施工合同与收据就是典型;第三,对于已经形成书面记录的关键事实,不要在不同程序中反复变更表述,确有更正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延辉律师强调,法庭对「改口」的容忍度,远比当事人想象的低。

3. 维权路径:延辉律师建议分五步准备。第一步,庭前统一事实陈述口径,把时间、金额、款项来源、支付方式逐项核对清楚,形成书面事实清单;第二步,以书面证据为主、陈述为辅,凡能取得书证的尽量取得书证原件;第三步,对对方无异议的事实及时请求法院固定,减少二审变数;第四步,二审阶段若要提出新主张,应同步提交新证据或者说明一审无法提交的客观原因;第五步,涉及欠租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逐期制作欠付台账,并保留催告与送达凭证。延辉律师团队可协助当事人完成庭前事实梳理、证据编排与庭审应对方案。

4. 风险提示:一是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切勿为一时之利冒险;二是陈述矛盾不仅影响单份证据的采信,还可能拉低法官对当事人全部陈述的可信度评价;三是二审并非「重新来过」,对一审已固定的事实与证据,推翻的门槛较高;四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承租人长期欠租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陷入被动。延辉律师提醒,进入诉讼前先把事实讲清楚、把证据找齐全,是成本最低的胜诉准备。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一审和二审说了不一样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认定。本案中,唐某就建房款项在一审、二审中的陈述不一致、相互矛盾,法院据此认定施工合同、收据不能真实反映建房的实际支出,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信。延辉律师提示,庭前务必统一口径,确有更正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问:对方对欠租事实没有异议,出租人还需要举证吗?

答:仍应准备证据,但各方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各方对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未支付2024年下半年之后房屋租金的情况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延辉律师建议,即使对方当庭认可,出租人仍应备好合同、交付凭证与欠付台账,以防对方在后续程序中反悔。

问: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主张什么?

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主张支付欠付租金,经催告后逾期不付的,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赔偿损失。延辉律师提示,主张时应当明确计算基数、起算日与截止日,并附计算过程,让请求权基础与金额一目了然。

七、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审查认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自认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延辉律师提示,上述条文是租赁欠租纠纷与证据审查中最常用的规范依据,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诉讼的胜负,往往在开庭之前就已埋下伏笔:陈述是否一致、证据是否互证,比临场的口才更能决定结果。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建立了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与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若您在西宁、海东、海北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欠租追讨、二审应诉等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梳理陈述口径、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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