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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撤回起诉之后,案件受理费为什么只收一半?撤诉是不是等于放弃了权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5)青****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为青海当事人讲清申请撤诉的条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依据,以及撤回起诉对再诉权与诉讼时效产生的实际影响。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以民事裁定书结案,裁定事项为程序性内容。延辉律师提示,裁定与判决的适用对象不同: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实体争议,两者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也不一样。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姬某就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姬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对撤回起诉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并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延辉律师指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准许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2. 撤回起诉后案件受理费应当如何负担,为什么减半收取;
3. 撤回起诉后,原告能否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延辉律师说明,本案以民事裁定书结案,裁定内容为程序性事项,具体裁判结果以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准。裁定援引的条文序号系作出裁定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版本,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应条文的序号已作调整,实际适用时应以现行文本为准。
1. 法律依据: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诉讼费减半的依据则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延辉律师指出,减半收费不是「打折优惠」,而是立法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撤诉等平和方式终结争议的制度安排。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正是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
2. 实务要点:延辉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出四点。第一,撤诉的时点是「宣判之前」,判决一经宣判,原告即丧失以撤诉方式终结诉讼的机会;第二,撤诉必须经法院裁定准许,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第三,撤诉后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第四,撤回起诉不影响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但会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这一点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尤其需要提前评估。
3. 维权路径:延辉律师建议按以下思路判断是否撤诉。其一,证据尚未补齐的,与其在庭审中被动应对,不如撤回起诉后补充证据再行起诉;其二,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意向的,可以撤诉后签署书面和解协议,降低对抗成本;其三,诉讼请求需要调整、被告主体需要变更的,撤诉后重新起诉往往更为清晰;其四,决定撤诉前务必确认保全是否仍需维持,必要时可以先另行处理保全事宜再提交撤诉申请。延辉律师团队可协助当事人评估撤诉利弊、拟写撤诉申请与和解协议,并在重新起诉时同步完成证据补充与诉请测算。
4. 风险提示:一是撤诉并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但撤诉后需要重新立案并交纳案件受理费,时间成本不可忽视;二是撤诉后保全措施通常会解除,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的,应当提前安排;三是起诉本身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后该次中断的效力仍然存在,诉讼时效自撤诉、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但仍应尽快主张权利;四是撤诉申请未获准许的,诉讼继续进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正常的诉讼进程完成举证与出庭。延辉律师提醒,撤诉是一项策略选择,而不是简单的「退一步」,决定之前应当由专业律师对证据、时效与成本作完整评估。
问:撤回起诉后,还能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吗?
答: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延辉律师提示,再次起诉需要重新立案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撤诉前应当先评估证据是否已经补齐、诉讼请求是否需要调整,避免反复起诉消耗时间与成本。
问:为什么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只收一半?
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延辉律师提示,这一规则体现的是鼓励当事人以平和方式化解纠纷的导向,撤诉与调解在费用负担上适用同一标准。
问:撤诉以后,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三年。撤诉属于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因此撤诉之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必担心一撤诉权利就「过期」。延辉律师提示,即便如此,仍应尽快固定补充证据、及时再次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再次逼近时效届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援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应条文的序号已作调整)。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与欠租的救济路径。
延辉律师提示,上述条文是判断撤诉后果时最常用的规范依据,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撤诉并不等于认输,而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用得好,可以争取补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为后续主张留出空间。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告、立案起诉、保全申请、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的全链条服务。若您在西宁城中、城东、城西、城北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与时效、测算诉讼成本、判断是继续诉讼还是撤回起诉后另行主张。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均已作化名与脱敏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源于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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