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购房人还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7)青****民初****号),讲清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与逾期交房的维权入口。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7)青****民初****号、(****)青****民初****;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因商品房逾期交付引发争议,原告以出卖人迟延交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合同主体、交付节点、违约金计算标准与争议解决条款四条主线梳理材料,逐条比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内容,并将涉案合同是否约定仲裁条款这一前置问题作为首要审查对象。正是这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决定了本案的走向,也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从哪一道门进入维权程序。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0月2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1号楼1单元1253室房屋,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直至2026年4月4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房达645天。按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庭审理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延辉律师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围绕仲裁条款的成立与效力逐项核查,并就仲裁与诉讼两条路径的利弊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认为本案纠纷应当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据此作出裁定。
1. 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争议提交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是否成立、有效,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
2. 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实体权利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实现。
上述三点,是延辉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排查的方向。仲裁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前置约定,一旦成立有效,将直接决定当事人的维权入口,必须优先判断,而不能等到开庭时才发现程序走错了门。延辉律师建议,签约后应第一时间通读争议解决条款,把程序风险前置排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指向的仲裁机构明确、仲裁事项属于可仲裁范围,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据此,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退还原告才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裁定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并未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实体争议作出实体处理,原告的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途径继续主张。延辉律师提示,程序入口选错不等于权利落空,关键在于及时切换到正确的争议解决程序,避免因程序反复造成时间与证据上的被动。延辉律师团队可在仲裁阶段继续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代理支持。
1. 仲裁协议为何能排除法院管辖:仲裁与诉讼是两条并行的争议解决轨道,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定仲裁的,即排除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的管辖。延辉律师指出,判断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仲裁协议是否指向明确的仲裁机构,本案约定“提交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明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两点均满足,仲裁条款即产生约束力。延辉律师提示,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签约时就已经确定,事后补救的空间十分有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亦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延辉律师强调,这一规则是本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直接依据。
3. 维权路径如何切换:裁定生效后,购房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延辉律师建议按四步推进:第一步,调取并固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付款凭证、交房通知、实际收房记录与催告函件;第二步,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测算违约金基数与天数,形成清晰的计算表;第三步,核查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等抗辩点,预判对方的反驳方向;第四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延辉律师团队可对上述环节提供全流程支持。
4. 实务提示:一是签约时务必通读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条款往往位于合同末尾,却直接决定维权入口;二是如果购房人确实希望由法院审理,应在签约前协商修改,而不是事后主张条款无效;三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处理规则不同;四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程序更为集中,证据准备必须一次到位。延辉律师提醒,仲裁与诉讼的举证重点、时效把握并不相同,建议在启动程序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把方案定准再出手。
问:合同里约定了仲裁,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答:一般不能。只要仲裁协议成立且有效,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即不再行使管辖权;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延辉律师提示,除非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约定机构不存在等法定情形,否则不要指望通过起诉绕过仲裁条款。延辉律师建议,遇到仲裁条款先判断其效力,再决定是申请仲裁还是主张条款无效。
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我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继续主张。裁定驳回起诉只处理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也不发生实体上的既判力。购房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可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延辉律师建议,收到裁定后尽快启动仲裁程序,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或计算基数争议扩大。
问:怎么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答:主要看三点:一是有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三是有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这三项内容齐备的仲裁协议即为有效。延辉律师提醒,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依仲裁法第二十条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但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上条文是延辉律师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时最常用的规范依据,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商品房预售、逾期交房、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文本与证据材料,判断应当走仲裁还是诉讼,把维权入口一次选对。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