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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合同解除权有没有行使期限,超过一年还能解除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青01民终****号),讲清解除权系形成权、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裁判规则与行权时间节点。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6)青01民终****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马某请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一审未予支持,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延辉律师在本案中紧扣“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这一核心,围绕权利性质、期间起算与行使时间节点组织代理意见,二审裁判思路与代理方向一致。
本案争议围绕两份协议展开。其一为双方签订的2025年7月11日协议书,就该协议引发的争议,生效判决已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其二为双方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马某在二审中要求解除该协议。
二审中,马某以合同应予解除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围绕解除权的性质与行使期间进行审查,认为马某要求解除2023年7月13日协议的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延辉律师提示,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真正的争点在于“权利还在不在”。解除权一旦因期间届满而消灭,无论解除理由多么充分,都无法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当事人警醒的地方。延辉律师在阅卷之后首先核查的,正是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节点。
1. 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形成权,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
2.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如何确定、从何时起算,马某主张解除2023年7月13日协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间;
3. 一审未支持解除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判依据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延辉律师指出,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对方违约了没有”,却忽略了“我还有没有权利解除”,一旦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即归于消灭,这是合同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后果又最严重的时间风险之一。延辉律师建议,发现违约后应同步评估权利存续状态,避免错过行权窗口。
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且该权利由守约方行使,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2025年7月11日协议书所涉争议,生效判决已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要求解除2023年7月13日的协议,其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期间,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马某负担。延辉律师团队可在解除通知起草、证据固定与后续诉讼中提供全流程支持。
1. 解除权为什么是形成权:形成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改变既有的法律关系,无须对方同意。合同解除权正是如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行解除,因此法律必须给这种“单方之力”设定一个明确的行使期限,以免法律关系长期悬而不决。延辉律师提示,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不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不存在中断、中止的空间。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延辉律师强调,这一条就是本案认定“超过法定期间”的直接依据。延辉律师提示,该条文的关键在于“一年”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要素,二者共同决定了权利是否已经消灭。
3. 期间如何起算与举证:除斥期间一般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延辉律师在办案中会重点核查三类时间节点:违约事实发生的时间、当事人实际知悉违约的时间、是否存在催告及催告到达的时间。主张解除的一方,需要就其在期间内行使权利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行权证据包括书面解除通知、EMS邮寄凭证、微信或短信通知记录等,通知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节点。
4. 实务提示:一是发现对方违约后,应第一时间评估是否行使解除权,切勿“边谈边等”;二是不确定是否解除的,可以书面催告的方式固定权利行使过程,避免期间无声流逝;三是主张解除的同时要一并考虑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后续请求,解除只是第一步;四是对方长期不履行而己方又无意解除的,应及时主张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防止权利因时间经过而减损。延辉律师提醒,合同纠纷中的时间节点往往比事实本身更能决定结果,建议在发现违约的初期就咨询专业律师,把行权方案一次定准。
问: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区别有三点。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第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产生抗辩权、对方不主张则法院不主动适用,除斥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第三,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除斥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延辉律师提示,把两者混为一谈,是当事人误判维权时机的常见原因。延辉律师提示,两者的区别直接影响维权策略的制定,必须先分辨清楚再动手。
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若合同对解除权行使期限另有约定,则从约定。延辉律师建议,在合同中直接写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行使方式,可以显著降低日后举证难度。
问:对方违约很久了,我才发现能解除合同,还有补救办法吗?
答:解除权本身可能已因期间届满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救济。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这些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延辉律师建议尽快梳理违约事实与损失证据,由专业律师判断可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避免在解除权已消灭的情况下继续纠缠于“解除”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与裁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相关规定。上述条文是延辉律师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断解除权行使边界时最常用的依据,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逾期履行、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核查时间节点、评估权利存续状态并制定行权方案,把握最佳维权时机。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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