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03民初250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3民初250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三方协议。二、判令二被告限期7日内办理城中区东大街(门牌已隐去)楼3单元3253室房屋过户手续。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的的位××区的两套房屋(房号3173#、3253#某建材公司某公司所有。2015年4月,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公司将该某建材公司,用于清偿欠款。2017年原告经某建材公司处花费1000000元购的其中一套房屋(3253室)。原告某建材公司代理人、股东张守义(已死亡)的要求,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1000000某建材公司指定账户,某建材公司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装修入住至今。原告与某建材公司履行完买卖合同协议后,与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某建材公司某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的《预售协议》、《增值税发票》等。但直至今日,二被告仍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房屋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务为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公司、某建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税费发票,原告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原债务产生了清偿效果。经庭审,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内容一致。原告要求二被告限期7日内办理城中区东大街(门牌已隐去)楼3单元3253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公司……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公司、某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