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04民初222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4民初222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范青玲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47478元(暂计2015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已付购房款)。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区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696628元,之后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的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西宁分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西宁分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不能按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应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1247天,某公司某公司已支付给二原告的委托收益。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被告不能依约按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张某甲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违约金2917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523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担2733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范青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