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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05民初12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05民初12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5民初12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口头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30000元及损失555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门牌已隐去)2号楼1单元9室的房屋所有权卖给原告。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30000元房款,也住进涉案房屋。但是合同履行期间,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政府拆迁,被告背弃合同,私自办理了房产证。原告无奈之下,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因房屋已经被拆迁,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在接到判决书后也拒不返还原告购房款,也不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判如所请。被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09年李某甲向李某乙支付130000元,以1300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也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该款应认定为购房款。李某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多年占有房屋的事实,况且在李某甲居住房屋期间,李某乙将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交给李某甲,应视为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且有效;鉴于李某甲、李某乙、李翠花三人在家乡建房的事实,李某乙给李某甲转款120000元,不能认定该款系李某乙退还给李某甲的购房款。由于房屋没有过户登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只产生债权的效力,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李某乙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甲只能要求李某乙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李某甲主张解除与李某乙之间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及由李某甲支付购房款……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购房款130000元、利息损失49400元,合计1794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