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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2802民初84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2802民初84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2802民初84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因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原告所建造的工程已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现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1被告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工程款1407352元、鉴定费12076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30日起,以14073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某实业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黄某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2796元,鉴定费12075.47某工程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