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274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274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锦峰滨河苑9#楼)及《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四)》,继续完成剩余工程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拒不完工的违约金5547115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峰总编号:QHJF29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四)》,合同约定将锦峰滨河苑9#某公司施工,总价款为55471151元,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无法按期交工的,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却将工程转包给林某、周某等人实际施工。被告未按约完成施工,在工期顺延五年多后仍未完成涉案工程,原告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现被告拖延工期的行为导致原告9#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进而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完工,但被告一直未……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消防验收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未完工程内容不详细,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违约问题,缺乏违约情形,涉案工程已交付原告,并已住人使用,视为主体工程已验收,且被告抗辩工程延期是因原告的门窗安装问题、天气等原因,耽误了工期,对此,原告接受工程时亦未主张违约;消防验收问题,消防验收必须由原告申报后才能进行,被告无法单方完成,被告在庭审中抗辩,因原告未及时组织消防验收工作,责任不在被告方,对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申报验收或通知被告进行消防验收的证据印证,原告提供的于2019年6月1日某公司西宁分公司完成……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锦峰·滨河苑9#楼消防安装施工工程,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某房地产公司完成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某公司不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总工程款55471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王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王延辉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王延辉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王延辉律师指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行使期限,竣工结算后应及时主张;挂靠、转包情形下的权利主体认定需要精准的诉讼方案设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已过百人,设有七大业务部门,本案由对应专业部门律师按“资深律师牵头+骨干律师主办”的梯队模式办理,确保专业判断与庭审质量稳定可控。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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