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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民终134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民终134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134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卜某甲、卜某乙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取决于应得工程款和已付款数额的确定。如前所述,截止赵天高出具付款委托书,赵天高认可尚有7000000元应付工程款,卜某甲和卜某乙对此也无异议并予以认可,而且以此为据计算拖欠工程款,表明不管工程量增加多少,卜某甲和卜某乙已明确认可了实际应得工程款总额。其二人按7000000元为依据主张拖欠款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处分,应予尊重。某公司实际付款5930096元,一审判决认定拖欠1069904元正确。某公司提出卜某甲和卜某乙存在未完工程的辩称,并申请杰鑫苑小区现任物业经理出庭作证,欲证明卜某甲和卜某乙未完成商铺部分水电暖的施工。虽然涉案工程至今未完成验收,某公司认可目前正在验收。而工程验收的前……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卜某甲、卜某乙工程款106990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61555.5元、驳回卜某甲和卜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2528968.4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