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223民初167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223民初167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223民初167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使工程尽快交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不合格工程须进行全部拆除,重新施工,返修费用420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鉴定费37478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被告某公司室外地下给排水及消防雨水管网工程和环形消防道路面硬化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自2016年4月1日开工,2016年5月25日竣工,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天,合同总价款为2550000元。双方约定的工程付款方式为被告方入场并材料入场开始施工后七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660000元。当工程进度完成60%时再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总额的30%,计660000元。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决算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中预留5%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不断拖延工期,自行改变工……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有的技术装备。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查,被告张某无建筑资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现原告要求……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投资公司拆除、维修不合格工程费用1673930.76元(3347861.52元÷2),其某投资公司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某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