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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01民初60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格尔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01民初60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01民初60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董某、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生某支付二原告工程款1190,887元;2.被告滁州建工、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某公司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某公司投资建设“世邦天鹅湖一期工程”,被告某公司承建此项目,被告某公司名下负责该工程,生某将外墙保温部分,脚手架、吊篮租赁安装及面砖等部分工程交由二原告承包施工。二原告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完成承包的工程,被告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边江、杨龙海和二原告在2016年8月27日对外墙保温部分进行工程结算,明确二原告施工量为25,74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15元,总价为2,961,135元,已付220万元。某公司一直没有结算,但是依据原告施工的工程以及原告给工人发放工资的证明可以证实面砖部分施工为24,636平方米,工程款为13739,820元,生某支付944,228元工人工资,剩余429,754元工程……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滁州建工,生某以滁州建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实际施工并向滁州建工缴纳管理费,生某将外墙保温工程交给二原告施工;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给生某,生某支付工程款给二原告。即某公司是发包人,滁州建工是承包人,生某是挂靠人,二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二原告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经边江审核,截止2014年12月7日工程款合计1,983,014.31元,截止2016年8月27日工程款合计3,022,450.02元;被告生某无证据证实在2014年12月7日后二原告再未施工,故对二原告和被告分别提交的工程款审核表应以后一份即2016年8月27日审核的工程量“外墙保温、屋……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生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董某、张某甲工程款502,45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某投资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董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董某、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某公司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某公司法》第十四条、《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